遼寧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今天在此間發佈《遼寧省公安機關辦理收容教育案件規定》,規定14類賣淫嫖娼人員將不予收容教育。該規定於2006年11月10日起實施。
這項“規定”界定了收容教育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條件,明確了收容教育的審批權限,並首次明確認定不予收容教育的14類賣淫嫖娼人員:
1,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2,年齡不滿18週歲的;
3,年齡60週歲以上的;
4,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
5,懷孕或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6,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7,有立功表現的;
8,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賣淫嫖娼行爲的;
9,夫妻離異或夫妻一方死亡、服刑,本人負有監護未成年子女義務的;
10,獨立承擔贍養、扶養義務,被贍養人、扶養人患嚴重疾病需要照顧的;
11,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1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13,已給付錢物並着手實施,但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14,在歌舞廳等娛樂場所、桑拿按摩等服務場所查獲的,以營利爲目的發生的手淫、口淫行爲。
遼寧省公安廳治安管理總隊總隊長劉樂國說,近一時期,部分地方公安機關爲了完成收教指標和罰款指標,在打擊賣淫嫖娼過程中存在重打擊賣淫嫖娼,輕日常管理;重罰款,輕處罰提供場所業主等行爲。執法行爲的錯位還導致“釣魚”等不正常手段的發生。公安機關原來的適用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超出規定適用對象、違反程序辦案等,這些問題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尊嚴,敗壞了公安機關的聲譽,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廣大民衆反應強烈。
爲了進一步規範遼寧省公安機關辦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案件程序,從根本上解決收容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切實保護被收容教育人的合法權益,2006年11月9日,遼寧省公安廳制定了《遼寧省公安機關辦理收容教育案件規定》。
有關人士認爲,該規定體現了公安機關重教育、重感化、重挽救,輕處罰,儘量縮小對立、對抗情緒的人性化思想。
劉樂國總隊長指出,遼寧省公安機關將嚴格執法,堅決糾正給基層單位下達處理指標的現象,嚴格按照程序辦理收容教育案件,確保案件質量。今後公安機關將以打擊組織賣淫嫖娼和提供場所的業主,打擊誘惑、強迫他人從事裸陪的業主,打擊公開的賣淫嫖娼行爲,打擊恃無忌憚的明娼等工作爲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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