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採暖期後,一些購置新建商品房的市民對辦理停熱、暖氣設施出現故障、溫度不達標等應對方法產生疑問,向12319城建服務熱線進行諮詢,12319服務熱線對其中較受關注的幾個方面給市民做出提示。
問:新建商品房爲什麼不能申請辦理停熱?
答:按照國務院2000年第279號令發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供熱系統,最低保修期限爲兩個採暖期。在這期間暖氣設施發生漏水、不熱等故障時,應找建房或售房單位進行維修。因此,爲避免今後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不熱及跑冒滴漏等給用戶本人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失,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一個採暖季後,經實際驗證設施有效可靠,方可由用戶提出停熱申請。
問:已售出房屋的採暖費由誰繳納?
答:一般來講,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中都寫明瞭房屋交付時間,到達該日期時,如果房屋具備了入住條件,無論用戶是否辦理入住手續,該房屋已爲用戶所有,供熱的受益人都是用戶,所以採暖費也應由用戶交納。
問:爲什麼用戶要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
答:用戶與供熱部門簽訂《供用熱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爲了明確供、用熱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如果未簽訂合同,用熱方享有的權利得不到保障,供熱方也可以不承擔供熱義務。簽訂供熱合同後,當用戶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得到應有的賠償。有的用戶認爲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合同就無需交納熱費了,但實際上供熱單位爲用戶提供了供熱服務,同樣也要履行交費義務。
問:用戶室內暖氣設施出現故障怎麼辦?
答:用戶室內的供熱設施屬用戶個人所有,散熱器、閥門等各種室內設施需要更換時,材料費用由用戶承擔,供熱單位無償負責安裝。用戶選購室內設施時,需購買相同類型或供熱單位認可的產品。爲避免今後因材料質量問題引起糾紛,建議用戶委託供熱單位代爲採購。
問:由於供熱單位原因造成溫度不達標,經測溫證實後,如何要求賠償?
答:由於供熱單位原因,居民住宅居室溫度低於16℃但高於12℃(含12℃),供熱單位要向用戶退還該部位相應天數50%的熱費,低於12℃的要退還該部位相應天數100%的熱費。有暖氣設施的廳低於14℃但高於10℃(含10℃),要退還該部位相應天數50%的熱費,低於10℃的退還該部位相應天數100%的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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