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租來的房子轉租出去,擅自當起“二房東”的行爲將被法律禁止。《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租房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和轉借承租房屋。該意見稿昨起至下月5日通過市法制辦網站徵集市民意見。
《辦法》意見稿規定了出租房屋必須具備的四個條件,包括無安全隱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成套住宅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具備上下水、供電和環境衛生等必要的生活條件。不具備條件的出租房,房東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意見稿明確規定,本市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制度,出租人應當自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管理組織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居住人員發生變更,出租方若不及時到基層管理組織辦理變更登記,將被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房屋中介管理規定方面,《辦法》意見稿明確,房屋中介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經紀合同,統一收取佣金、開具發票。中介機構與租賃當事人約定直接向租房者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過一個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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