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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隨着人口老齡化、市場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養老保障在制度、體制和機制方面的深層次問題日益顯現。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11月21日本報同時在第一、第四版刊出“構建和諧社會完善社會保障”專題報道之二:養老體制改革。敬請廣大讀者留意。
“在職時我和勝利油田普通高中教師的待遇是一樣的,可後來由於普高劃歸地方成了事業單位,而我們職高還是企業單位,我退休後只能按照企業編制領取退休金,與我同時期上班的普高教師由於變成事業編制,退休後比我的工資高了近1000元,這樣一來太不公平了!”兩年前從勝利油田第二職業高中退休的洪老師如是說。
目前我國有各類事業單位130多萬個,有工作人員2900多萬人和國有資產近3000億元。我國70%以上的科研人員、95%以上的教師和醫生都集中在由政府出資舉辦的各類事業單位中,其各項事業經費支出佔政府財政支出的30%以上。
從2004年開始,我國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推進。如今像洪老師這樣的退休人員越來越多,企業退休人員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懸殊差距,使得待遇水平相對較低的企業退休人員頗感不滿。
記者近日在採訪中瞭解到,我國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基本上針對的是企業職工,而沒有涉及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而現行的退休制度是197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年齡爲男60歲、女55歲,退休待遇是根據工作年限計發退休工資。
這個在計劃經濟時代建立的、實施了近30年的退休制度,在如今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它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一是覆蓋範圍太廣,將國家公務員以外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在內的人員都包括了進來,這無疑加重了國家財政負擔,1993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費用高達222億元,此後,這個費用呈大幅度增加態勢。
二是養老金待遇明顯高於企業職工,爲勞動力合理流動設置了障礙。
三是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原單位管理,這樣對於成立比較早、離退休人員數量比較多的單位,增加了單位的工作負擔,影響單位工作效率。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李紹光說,2004年,我國就已經開始在機關事業單位推行人事管理體制改革,最終將會打破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公共部門僱員的終身僱用制,僱員的流動性會明顯加強;企業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擴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計劃提出了在制度安排上保持社會一致性的要求。所以,改革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計劃也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寧夏勞動保障廳勞動保障監察處處長張斌和養老保險處處長李長存的觀點與此不謀而合。他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相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制度改革一直比較滯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劃的一個特點是其融資來源主要是政府的稅收收入,比較單一,所以,其養老金改革並不像企業那樣面臨着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制的突出矛盾。
李紹光告訴記者,目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作爲公共服務部門,與企業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是它沒有剩餘索取權和支配權的問題,而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則是企業以自己的利潤,爲本企業職工提供超出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福利。因此,在事業單位的養老金計劃改革時只能確定一個補充性質的養老金計劃,限於事業單位以自己的非財政撥款收入來融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主導性養老金計劃,仍要把政府財政撥款作爲融資來源。
據此,李紹光提出兩種備選方案,第一種是偏重於積累制的一次性退休金加個人賬戶的“職業年金計劃”。對於實行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要在加快管理體制改革的條件下明確其收支結構,特別是財政撥款所佔的比例,然後按比例由政府和單位分擔其僱員的職業年金的繳費。如果這部分事業單位可以有財政撥款之外的收入,那麼應當允許它們爲僱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提供更多的繳費。比如,設定全國機關事業單位每年新增退休人數爲50萬人,按平均每人30萬元標準計發一次性退休金;或設定每年新增60萬人,按平均每人25萬元標準計發一次性退休金,那麼年度總費用均爲1500億元,與2003到2004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總費用1643億元相差不大。
另外一種是實施名義個人賬戶制計劃,就是在建立個人賬戶的基礎上,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其中個人繳費比例由個人在規定範圍內自行決定,單位繳費比例則可以根據個人的職級、資歷等基本依據劃分不同的檔次。名義個人賬戶的繳費積累可以用於支付當期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但是不宜採取以支定收的原則倒推繳費率。按照這種模式運轉的養老金計劃的關鍵一點是要在一定層次上實現繳費統籌,地方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實行省級統籌,中央機關事業單位亦全部由中央政府財政統籌。統籌的範圍越大,那麼名義個人賬戶依靠自身維持正常運轉的能力就越強。
李紹光指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相比,就業比較穩定,退休與新增就業情況便於控制,養老金預算應該相對穩定,這對採取名義個人賬戶制來說是一個有利條件,因爲其繳費率可以因此而較爲穩定。但是,只有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僱員總體規模比較穩定的情況下,名義個人賬戶制的優勢才最易發揮,所以應該加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的改革,以便儘快明確公共部門僱員的總體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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