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昨天發佈2006年第6號審計結果公告,公佈了審計署對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結果。
按照國務院規定,三項保險基金應當及時足額徵繳,存入國有商業銀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嚴格按規定範圍發放,專款專用;基金結餘除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外,不得用於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資。但一些地方未能嚴格執行上述規定,此次審計發現的違規問題金額,在1999年前發生的23.47億元,2000年以來發生的47.88億元。
1999年前情況
動用保險基金對外投資11億
1999年前發生的違規問題金額23.47億元,大多是涉及保險基金安全和完整的問題。其中動用保險基金對外投資11.48億元;購建辦公用房、職工宿舍和其他房產3.77億元;委託金融機構貸款未收回1.89億元;用於規定範圍以外的支出1.25億元;經商辦企業0.68億元;彌補行政經費0.33億元和違規擔保0.22億元……另有原行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結餘未移交財政專戶存儲等3.76億元。當時三項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尚不健全,一些地方出於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需要,出借和投資了一部分基金;有些社保機構動用三項保險基金購建了辦公用房或其他一些房產,既無法變現,也沒有正常的資金來源歸還基金。以上問題雖經有關部門查處,但因種種原因部分基金至今不能收回。
2000年以來情況
未按規定實行專戶管理23億
2000年以來發生的違規問題金額47.88億元。其中,擴大三項保險基金開支範圍用於彌補“補充醫保基金”及借給企業等16.69億元;用於委託金融機構貸款、對外投資等5.44億元;用於購建辦公用房及彌補行政經費等0.32億元;未按規定實行專戶管理23.37億元……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將本應在財政預算中安排的支出,在保險基金中列支;二是一些企業因改制等原因,資金週轉困難,地方政府出於穩定的考慮,向這些企業出借了保險基金。
基金管理不夠規範
決算中少計保險基金收入8億
此外,審計還發現一些地方基金管理不夠規範。一是社保費代徵機構未按規定時間將保險基金收入16.20億元交入專戶;二是社保經辦機構在決算中少計保險基金收入8.12億元。
這次審計也發現個別地方由於保險基金管理混亂,造成損失。如河南新密市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637萬元存入兩家城市信用社,由於2002年11月信用社撤銷,資金面臨損失。寧夏石嘴山市醫保中心自2000年以來,會計資料管理混亂,賬目不全,部分憑證缺失,該中心主任和財務科長採取截留銀行承兌匯票的手法,將某企業交給醫保中心的3190萬元醫療保險費轉移到其親戚、朋友名下。另外,審計還發現,有些行業主管部門存在截留社保費的問題。如建行貴州省分行與工行貴州省分行少申報繳費基數,在徵得貴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後,對已提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6422.64萬元予以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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