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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所長否認出借警車
記者調查
警車爲啥會借給徐興武?
據記者多方調查瞭解到,這部牌照爲雲·C0355警的警車系鹽津縣公安局普洱鎮派出所所有。但在案發當日,它卻被並非公安人員的徐興武開了出去,車上還捎帶了5名同樣並非公安人員。那麼,該車怎麼會被“借”給了徐興武呢?能夠把國家機關的公務用車開出來辦自己的私事,此人究竟是何許人也?
徐興武何人?
曾經坐過兩年牢
徐興武,44歲,土生土長的昭通市鹽津縣人,雖然文化程度不高,但腦瓜靈光的他從小就表現出一種過人的聰慧,是親戚朋友中公認的“能人”。成年後,他進入鹽津縣水泥廠工作,從一個最底層的小工人做起,很快受到領導賞識,並逐漸提升直到當上廠長。
但是,這種好運8年前戛然而止。大約1998年初,當地公安機關突然將徐興武逮捕,理由是徐涉嫌經濟犯罪。之後,鹽津縣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兩年多後,由於表現良好而獲准減刑的徐提前恢復了自由。
前來奔喪的李姓先生說:“我是徐興武家的表親。他出獄後並沒有像其他絕大多數曾經被判刑的人那樣消沉、墮落,而是又陸續開辦了一所加油站、一家採石場,還經營着幾家建材鋪面。”
採訪中,無論是從鹽津縣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口中,還是在坊間流傳的說法中,記者都聽到了這樣一個說法:只要和地方派出所關係“鐵”,偶爾從所裏借出警車來用用都不會太難。關於這一說法,墜崖警車的車主說:“徐興武確實和鹽津縣公安局普洱鎮派出所許多幹警都非常熟,但是‘借警車’一說並不存在。”
新報VS派出所所長
否認出借警車
昨日,普洱鎮派出所所長郝家明說,自己11月22日晚上剛從昆明出差回來,對於當天中午發生的“警車墜崖”事件不是很瞭解。
新報:請問牌照爲雲·C0355警的那輛警車是否屬於你們所?
郝家明:是,這是我們所裏專門用以出警的一輛警車。
新報:那怎麼會被非公安人員的徐興武開出去呢?
郝家明:這個事情還在調查,鹽津縣和昭通市等兩級相關部門已經組成了專門的調查組,現在還說不清楚。
新報:總不至於是他偷出去的吧,所裏肯定沒有以單位的名義把警車借給他用?
郝家明:沒有,這樣的事情以前從來都沒發生過。
新報:那麼,可不可能是某個民警個人的行爲?
郝家明:這個也不可能。
新報:可事實上他把你們所裏的警車給開了出去,這該怎麼解釋?雲·C0355警的車鑰匙平時都是誰保管的?
郝家明:都是放在值班室的。實際情況是這樣的,以前徐興武不但沒有用過我們的警車,相反,我們派出所倒是偶爾會徵用一下他的車。爲什麼?因爲所裏總共有兩部車,警情多的時候根本就不夠用,所以,偶爾他的車鑰匙會放在我們的值班室,給我們出警時用一下。但總的來說並不多,一年就那麼幾次。
新報:關於這個問題,對警車的管理規定中究竟是怎樣規定的。
郝家明:這個規定應該是叫“雲南省公務用車的管理規定”,具體我記不太清了。這是一個文件,上面來調查這個事情的時候提走了,現在我這裏沒有了。
新報:我想其中最起碼的一條規定就是非公安人員絕對不能開警車,對不對?但有部分羣衆向我們反映稱:只要是關係比較“鐵”的人,都能把你們所裏的警車借出去開?
郝家明:那不可能啊。我們的警車偶爾會捎帶一下順路的羣衆,也許是別人看到了才造成了這樣的誤會。
新報:那徐興武此人跟你們所裏的關係好嗎?
郝家明:他這人口碑比較好,和所裏的不少幹警都熟,和我個人也關係也確實比較好。
新報:根據現在已經查明的情況,出事的時候是不是徐在開車?
郝家明:有關就是他在開,其他人都沒有駕駛執照。
新報:你覺得作爲車主的你們派出是否有責任?
郝家明:事故的原因現在還不太清楚,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這個車衝下懸崖,尚待最後的調查結果出來,現在還不好說……
就出借警車的法律責任問題,雲南大學法學院劉藝乒教授分析認爲:如果本案中“借車”行爲確實存在,那麼,這屬於警方玩忽職守,不但違法了關於公務用車的相關規定,更重要的是,同時也已經涉嫌觸犯了〈刑法〉中的相關規定,相關責任人有關據此加以追究。至於受害者的損失問題,最主要的應該向車禍的肇始者索取。但在這次事故中,肇始者已經喪生,這就使得這條索賠路子實際上已經不可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除肇始者本人外的其他受害者及其家屬可以起訴違規乃至違法出借警車的公安機關。但是,這個起訴請求是否能夠獲得支持,還要看證據是否充分和法院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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