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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王自強就卡拉OK收費受爭議問題接受採訪。上海市文化娛樂業協會副祕書長朱南昨天代表該協會對國家版權局的這次“答記者問”作出全面迴應。
應全國召開聽證會
就每間包房每天12元的收費標準,王自強說,從前期徵求意見情況看,大多數地區和行業贊成這種收費方式和標準。
朱南對此有不同看法:“假如真是考慮到全國KTV經營者意見,完全應該把徵求意見範圍再擴大,而且應當充分徵詢KTV行業發展得比較好的地區的KTV經營者代表的意見。”在朱南看來,所謂同意這一收費標準的17個娛樂協會代表KTV行業發展狀況和規模是有相當距離,否則,此前廣州的文化娛樂業協會不會發出如此態度強烈的聲明。“我們仍主張在全國範圍召開聽證會。”朱南表示,據他所知,“9·21”座談會仍有相當的侷限性,“受邀出席對象範圍較窄,代表性不全面。”
國家版權局無資格解釋
王自強表示,12元的收費標準不是剛性的而是彈性的,公告明確說明,這個標準是收費上限。可以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經營規模適當調整。
王自強的這一說法,朱南也不認同。採訪中朱南對上海東方早報記者指出,對於收費標準的高低,其具體制定過程和最終確定金額理由應該由收費主體來作解釋,而不是由作爲主管部門的國家版權局出來解釋,“完全沒有這個必要”。
收費主體不具備資格
王自強表示,國家版權局在公告《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標準》時規定:在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尚未完成社團登記手續前,不能以該組織的名義收取版權使用費,暫由中國音像協會代表其註冊的著作權人收取卡拉OK版權使用費。
針對這一說法朱南認爲,最關鍵的問題是收費主體現在還在籌備期,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並不具備上報收費標準的資格。朱南比喻說:“一個尚在籌備階段的企業,在其尚未取得工商部門的工商營業執照之前可以開展經營活動嗎?”
朱南說:“現在向版權局上報收費標準的是中國音著協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兩個收費主體,在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籌備組其自身的合法的收費主體尚不具備收費權利之前,怎麼可以委託其他組織機構來收費?假如中國音像協會具備收費資格,又何必再去籌建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這種說法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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