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單位出納員,四年間隱匿銷售收入1200餘萬元,偷稅總額達180餘萬元。日前,東麗法院以偷稅罪判處該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3年,判處該出納員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宣判後,二人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家住天津市東麗區軍糧城鎮的中年男子劉某原系本市一家鋼鐵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1年至2004年間,爲偷逃稅款,劉某指使公司出納員郭某採用銷售收入記入賬外賬,當企業需要用款後,再以個人借款名義將錢款撥入單位的方式,隱匿銷售收入,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四年間,劉某、郭某共隱匿銷售收入1200餘萬元,偷稅總額達180餘萬元。2005年9月,稅務人員在對該單位進行稅務評估時,劉某主動交代了單位偷稅的事實,並已補交了稅款、滯納金,按照偷稅額等倍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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