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天津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處獲悉,按照交通部出臺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修車完畢後,必須給用戶出具維修合格證並實行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並對維修車輛的保證里程進行了具體規定,用戶可根據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而管理處提供的信息表明,本市目前修車後索要合格證的車主不足一半,爲今後維權埋下了隱患。
目前,本市新增車輛中私家車佔80%,車輛和業餘司機的增加給機動車維修市場帶來了紅火,而車輛的維修質量也成爲用戶關注的重點。因此交通部規定:機動車維修企業對車輛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經竣工質量檢驗合格後,必須給用戶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和發票、工時費、材料費清單保證維修質量。《管理規定》統一了不同維修項目的質量保證期:汽車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爲車輛行駛里程20000公里或100天;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爲車輛行駛里程5000公里或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爲2000公里或10日。維修企業應當公示承諾車輛維修保證期,自己制定的質量保證期不能低於交通部規定。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車輛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三日內不能或無法提供非維修原因造成車輛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維修企業應當及時無償返修;在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修理兩回還不能正常使用,企業應負責聯繫其他修理者並承擔費用。如果證、票不全企業將不能交付給車主,車主也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並向機動車維修管理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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