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第二製藥公司生產的藥品
因丈夫在醫院被注射“齊二藥”廠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後出現嚴重不良反應並死亡,李金菊將上饒市人民醫院告上法庭。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判決,判處上饒市人民醫院賠償原告李金菊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護理費等共計10萬餘元。
今年4月27日中午,李金菊的丈夫黃老四因感冒發熱入住上饒市人民醫院治療。黃老四入院時神志清楚,口齒清晰,血壓正常,但有發熱、皮膚髮黃等症狀。醫院經檢查,爲黃老四注射由齊齊哈爾第二製藥有限公司生產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當日18時30分,黃老四即產生藥物反應,持續兩個小時後出現重度昏迷。從黃老四出現藥物反應起,醫院即進行了專家會診並實施搶救。至第二天1時許,黃老四終因腎功能衰竭搶救無效死亡。
訴訟過程中,被告上饒市人民醫院提出要求追加假藥生產者爲共同被告,並認爲醫院在治療黃老四過程中沒有錯,救治積極正確,所使用的藥是依照政府採購程序招標購買,原告應依法向假藥生產者提出損害賠償。而原告考慮到訴訟負擔,不同意追加。
法院審理認爲,黃老四在醫院治療過程中,因醫院對其使用了“亮菌甲素注射液”後即產生藥物反應,醫院雖積極進行了搶救,但黃老四仍然死亡。而經鑑定,黃老四在治療過程中出現病情惡化,不排除與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有關,醫院在治療過程中雖沒有證據證明有過錯,但黃老四是因醫院使用了假藥死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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