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轟動一時致14人死亡、41人受傷的廣州“5·11”毒酒案終審判決(本報去年5月19日曾有詳細報道)。一審獲死罪的程才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另外三名上訴者獲得同樣的結果。
一審判決:致死14人毒酒案首犯獲極刑
2005年5月1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程才明犯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死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4名被告被判處判處1年半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法院同時還對附帶民事訴訟進行了合併判決,除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等請求被駁回外,62名原告分別獲得經濟賠償3000元至12萬元,賠款金額共計130餘萬元。
按照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這批被稱爲“不是工業酒精、不是食用酒精、不能食用”的“毒酒”最終能流入市場,實質上經過了3個環節:2004年3月,巨禾公司在程才明的決定下,先後從其他個人和廣州市卡蓮達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卡蓮達公司)多次購進工業酒精,並冒充食用酒精高價售給晉業公司;而晉業公司的法人代表易新靈在明知其下家向其購買食用酒精是用於釀製白酒,仍決定將這些酒精轉賣給小作坊主易祖啓、易輝發、易耀學、鄭光月等人。程才明、易新靈的公司都沒有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而那些小作坊也同樣沒有辦理衛生許可證與營業執照。
由於卡蓮達公司這批所謂的工業酒精實爲甲醇和食用酒精的混合液,用其作原料釀製的散裝白酒,甲醇含量遠遠超過國家標準,最終釀成14人死亡、10人重傷、15人輕傷、16人輕微傷的重大悲劇。
一審判決後,程才明等四名被告人上訴,26名受害者的家屬也不滿賠償結果提出上訴。
終審結果:雖有立功不足以彌補嚴重後果
昨日上午,廣東高院在終審判決中逐條駁斥了程才明等人的上訴意見。
程才明在上訴意見中認爲,自己雖然以工業酒精冒充食用酒精,但是自己並不知道工業酒精中摻了甲醇,也並不知道易祖啓等人要拿來當兌白酒賣,因此自己主觀上沒有故意,同時辯解悲劇發生是各個環節共同造成,與自己的行爲沒有直接因果關係,自己也不應該爲全部危害後果負責。
但法院強調,程才明作爲化工行業的工作人員,明知工業酒精不是食品原料,不得食用,國家標準要求在工業酒精的包裝容器上標準“不得食用”的警示標誌,仍然心存僥倖,將工業酒精冒充食用酒精銷售,是所有環節中的最關鍵原因,也是最惡劣的一環,其應當對危害後果負全責。
程才明還上訴稱毒酒案並非暴力性犯罪,並且自己曾協助警方抓獲一名被告人,有立功表現,不應判處死刑。法院對此認爲,案件造成了14人死亡、10人重傷、15人輕傷、16人輕微傷的特別嚴重後果,“社會危害性不比暴力性犯罪小”,其立功與造成的後果相比無法抵消,因此維持了一審對其的死刑判決。
在聽到終審判決後,當法官詢問程才明是否有意見時,程居然反回“你認爲呢?”,法官隨即怒斥“你沒有權利這樣問法官”,程才明隨即低頭不語。其他上訴人則均對判決結果表示“沒有意見”,但在被法警帶出法庭時,他們的家屬開始情緒激動,高聲大叫冤枉,一名罪犯受“感染”下,一度想衝上審判臺向法官“申冤”,後被幾名法警控制出。
另悉,26名受害者家屬的上訴也被法院全部駁回。
“毒酒案”是如何發生的
1 “來源”卡蓮達公司(將含有高濃度甲醇混合液按工業酒精出售)
2 “供貨商”巨禾公司的程才明(將工業酒精換標籤冒充食用酒精出售)
3 “中間人”晉業公司的易新靈(將買來的“食用酒精”出售給下家)
4 “4個地下黑作坊主”易祖啓等(用買來的“食用酒精”兌製成散裝白酒出售)
5 “事發”14人購買假白酒中毒身亡,另有41人飲酒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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