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新華網和杭州日報的消息,明年3月起,凡在浙江的企業就不能再使用由漢語拼音字母或數字組成的商號了,而必須改用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的商號名稱。據瞭解,這是中國首部關於企業商號管理和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浙江省企業商號管理和保護規定》指出,從2007年3月1日起,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其商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企業商號即字號,是指企業名稱中除行政區劃、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外顯著區別於其他企業的標誌性文字。
這一規定還指出,商號不得使用六類內容和文字:即不得使用含有迷信、淫穢、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視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社會公德的內容,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不得使用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羣衆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不得使用可能使公衆產生誤認、誤解的內容和文字,以及國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2001年至2004年9月底,浙江省各級法院審理的近300件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有60%以上涉及商號、商標糾紛,其中不少是因爲“近似”的內涵不明確,而故意在字形或字音等方面“傍名牌”。
規定明確表示: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含行業表述的,其商號不得與同一登記機關已覈准或者登記的同行業企業名稱中的商號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與同一登記機關已覈准或者登記的不含行業表述的企業名稱中的商號相同或者近似。企業商號與馳名商標、浙江省著名商標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號的主要字段相同或者字形相似的,將被法律條款認定爲“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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