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檢察日報報道,中國工商銀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原副行長陳明華利用職務便利,先後4次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80萬元。11月24日,海南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法院審理查明,1965年出生、具有研究生學歷的陳明華原任椰城工商支行副行長。1998年5月14日、7月22日,劉某、符某爲合作進口鋼材生意,先後以符某經營的美倫公司的名義向椰城工商支行申請開具兩單遠期信用證,數額合計美元427萬餘元。爲此,劉某找到陳明華幫忙,並許諾事成之後給他好處費。於是,陳明華違規作出同意美倫公司開具信用證的意見,並報中國工商銀行海南省分行審批後獲准。
1998年9月,陳明華向劉某索要人民幣10萬元,作爲去美國考察學習期間的個人費用。劉某徵得符某同意後,從美倫公司的鋼材銷售款中,送給陳明華10萬元。
後來,美倫公司以該信用證違法經營進口鋼材,在湛江被中紀委工作組查扣。陳明華也因此於1998年12月被免去副行長職務,另行安排參加追償貸款工作。同年12月,工商銀行海南省分行委派陳明華到湛江協調處理美倫公司鋼材被扣事宜。陳明華以幫美倫公司辦事需要費用爲由,打電話向劉某要20萬元。劉某徵得符某同意後,從美倫公司取出20萬元交給陳明華。
1999年初,陳明華以被免職後要開典當行謀生爲由,向劉某和符某索要100萬元,二人表示同意。1999年1月12日,劉某將100萬元轉賬到海口堅盛典當行銀行賬戶上。之後,陳明華託人全部取出。2000年初,陳明華和劉某、符某兩次商量瓜分美倫公司信用證下的700多萬元鋼材銷售款。不久,劉某將一本以陳明華名字開戶的農行存摺轉交給他,存摺上有50萬元。陳明華將存摺裏的錢全部取出後用於個人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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