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成功調處,業主今領到37.4萬元延遲辦理產權證賠償。
今天上午,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的主持下,博美園小區44名業主與天津市博美置業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並從法官手中接過了共計37.4萬元的延遲辦理產權證賠償款。至此,這宗備受關注的“延遲辦理產權證索賠案”,在法官們的不懈努力下終於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袁某等44名原告於2001年8月後陸續購買被告博美置業開發建設的坐落於天津開發區的博美園小區一期房屋。2001年底至2002年初,博美置業陸續交付房屋,44名業主陸續入住,可是直到2005年3月業主們才陸續取得房屋產權證。因此,業主認爲博美置業沒有依約履行辦證義務,應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賠償業主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協商未果,44名業主向開發區法院起訴。
博美置業認爲,雙方合同中並無博美置業協助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期限上的約定,故博美置業在協助義務的時間上也不存在違約。此外,由於博美園項目土地不能分宗,導致必須等待二期工程全部完成後才能得出各業主準確的面積數據並進而辦理一、二期全體業主的產權證書,所以,博美置業在協助辦證過程中遇到了難以逾越的事實和法律上的障礙,業主拿不到產權證不能歸責於博美置業。
這宗案件,原告主張賠償的數額很大,糾紛時間跨越逾五年,雙方對未能如期辦理產權證原因的爭議也很大。業主一方曾經信訪投訴過,開發商一方則聘請知名法學專家作爲代理人,據理力爭。
對於這起糾紛,開發區法院給予高度重視。經過大量細緻的調查諮詢,最終法官們對此案的基本事實和未辦理產權證的具體原因有了清楚的把握。開發商有責任,但法律政策滯後也是原因之一,法院難以支持業主的較高索賠。爲了促使案件和緩解決,確保社會和諧穩定,法官們開展了艱苦細緻的思想工作。法官們多次與開發商溝通,做思想工作,深入業主代表家中,釋法明理;召開業主會議聽取大家對案件調解的想法要求;組織雙方進行協商,討論調解方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雙方對法院和法官的信任不斷增強,調解數額不斷接近,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業主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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