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原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申請原油銷售、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原油銷售、倉儲許可。
第六條申請原油銷售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原油供應渠道:
1、經國務院批准取得《石油採礦許可證》並有實際產量的原油開採企業,或者
2、具有原油進口經營資格且年進口量在5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符合本款1、2項要求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原油供應協議;
(三)具有長期、穩定、合法的原油銷售渠道;
(四)擁有庫容不低於20萬立方米的原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油庫佈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第七條申請原油倉儲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二)擁有庫容不低於50萬立方米的原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油庫佈局規劃;並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三)具備接卸原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不低於5萬噸的原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第八條設立外商投資原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九條申請原油銷售資格的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長期、穩定原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
(三)長期、穩定、合法原油銷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
(四)原油油庫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核發的油庫及其他設施的批准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
(五)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六)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七)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八)審覈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申請原油倉儲資格的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原油油庫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核發的油庫及其他設施的批准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
(三)接卸原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不低於5萬噸的原油水運碼頭等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
(四)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五)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六)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七)審覈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原油銷售、倉儲許可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範文本。
第十二條接受申請的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認爲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第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以及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申請。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受理理由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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