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爲中國第六個法制宣傳日。今年的主題是“落實‘五五’普法規劃,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3條進行修改,明確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覈准權都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屆時,部分死刑案件複覈權授權地方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的20多年曆史就此告終。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對所有死刑第二審案件實行開庭審理。
生命權堪稱最重要的人權,改革死刑審判制度,目的在於少殺慎殺、杜絕錯殺,尊重保障人權、防止冤假錯案。誠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所言:“死刑判決事關生殺予奪,不能不慎,也不得不慎。一旦發生冤錯案件,什麼司法成本都是無可比擬的,造成的損失是無可挽回的。”
報道稱,2006年的中國朝着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方向闊步前行。
人物
賀衛方,男,1960年7月生,山東省牟平縣人。法學學士(西南政法大學,1982),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1985),曾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做訪問學者。1985年起在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並主持《比較法研究》季刊編輯工作。1995年調至北京大學任教。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同時擔任《中外法學》主編、北京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等職務。兼任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以及國內多所大學名譽或兼職教授。
去年3月份,河南省的一份報紙報道了河南鄭州公安抓獲了一個現行犯罪分子,他招供說他不僅僅在此犯過罪,以前還在河北石家莊的郊區強姦殺害了一位婦女。鄭州公安立即通報石家莊市公安部門。電話打過去,石家莊市公安部門一查,說:十年前那個兇手已經被槍斃了。
聶樹斌,十年前還是個20來歲的小夥子。當年公安發現田間小路旁一具女屍,有人說看到過聶樹斌騎着自行車路過這兒,然後他就被抓了起來。
經過連續幾個晝夜的突擊審訊,他終於招供說自己殺了人。聶樹斌不久就被槍斃了。河南警方發現了這個事以後,河北的警方配合讓嫌犯指認原來的犯罪現場,果然,一指認就是原來發生犯罪行爲的現場,那就證明我們確實是錯殺了一個人,發生了重大的冤假錯案。
類似的冤假錯案在前些年也非常多,例如雲南昆明的杜培武案件,湖北的佘祥林案件,另外在湖南還有一起已經執行死刑17年後來又發現當年被殺害者仍然活在世上的報道。
大家就要反思,我們爲什麼會出現這麼多冤假錯案?我們能否避免死刑的錯殺?我們如何小心謹慎地判決每一個涉及死刑的人,不要再出現那樣的錯誤?
如何審慎地對待死刑已經成爲全國乃至世界範圍內關注的一個焦點。審慎地對待死刑是否可以防止死刑的錯判?我們是不是應該更加深切地去理解死刑,能否把那個彷彿是終極性的問題提出來——我們能否廢除死刑?
許多人覺得這簡直是天方夜譚,書生之見,絕對不可以。下面容許我論證一下自己的觀點。
一是死刑難以震懾犯罪
全國統計,70%以上的殺人發生在熟人之間。在浙江杭州,有一個女孩很漂亮,有個男生老追,女孩不喜歡這個男生,就不和他好,這個男生就在食堂門口把那個女孩給殺了。熟人之間發生相互殺戮的原因在哪兒?其實原因往往就在於一時的激情,激情殺人,一時間有什麼東西想不開了就殺人。陌生人之間也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許多罪犯都有類似的經歷,他們在回憶自己犯罪經歷的時候往往說:在殺人的那一片刻,腦子一片空白,什麼都不知道。
根據加繆提供的信息,20世紀初英國曾經對一羣絞刑犯做過調查。絞刑在最繁華的街市上執行,自然有許多人圍觀。在場的訪問人員問要被執行死刑的罪犯:“你們以前看沒看到過執行絞刑的場面?”70%的人回答說看過,有人說不止看過一次。那就是說看着別人被殺,對於那些將來又要殺人的人來說並沒有震懾力,他們該殺人還殺人。已經廢除了死刑的一些國家的統計數字表明:廢除死刑前後的情況並沒有太大的變化。斯洛文尼亞是波羅的海沿岸的一個國家,廢除死刑以後,殺人犯罪的案件居然減少了。
二是死刑會激勵犯罪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現在入室搶劫犯罪大多數都伴隨着殺人;而在一般性的經濟犯罪不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往往只是把錢搶跑就完了。但是現在搶劫是死刑,大不了一死,不就是一條性命嘛,那就開始了更加瘋狂的犯罪。
強姦犯罪在“嚴打”期間,也是要被判處死刑的,結果強姦犯罪也就伴隨着把強姦的對象殺掉。因爲不就是一死嗎?有人說殺一個夠本,殺兩個賺一個。這其實是在激勵犯罪,激發越來越多的人不僅僅去犯一種罪,而且犯多種罪,不僅殺一個人,而且去殺更多的人。所以說某種程度上死刑不僅不能夠遏制犯罪,還可能激發更多的犯罪。
三是應該考慮死刑犯也有人格與尊嚴
每個人從生下來之後,就開始了生命的成長過程,同時也就是死亡的降臨過程。死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幾乎都是平等的,我們將來都會死掉。按照德國存在主義的看法,對於死亡的恐懼乃是人的創造性的源泉。人們的許多創造都跟與這個世界依依不捨的情感有關。不過,自然死亡給人的恐懼再大,也無法跟被判死刑者所面臨的相比擬。
我看過一個叫李貴仁的朋友的記錄,他早些年是中國人民大學的碩士,研究當代與近代文學,後來差點被判死刑。因爲他有知識,所以在監獄裏被分配去做死刑犯執行前一天晚上的思想工作,那是特別痛苦的工作。一次,李貴仁陪同的幾個死刑犯中有一個是警察出身,他頭一天晚上情緒低落,根本控制不了自己,這種情況你怎麼去說服他?那種表情實在慘不忍睹。
一般情況下,死刑程序是很複雜的。一審法院宣判“死刑”,但並不是“立即執行”,當事人還可以上訴,可以上訴到高級法院。等待上訴結果的那段時間,是最不安的時候,罪犯既希望奇蹟發生,又覺得奇蹟不大可能會發生,懷着對生命的渴望,期待着,恐懼着,直到最後審判長告訴你:“上訴已經被駁回了……”就是這樣一種折磨人的方式。
四是生命比金錢更重
經濟上的犯罪,比如貪污、受賄,都屬於財富範疇的東西。那些人沒有去捉弄人的生命,沒有去燒殺搶掠,他們只想把錢歸爲己有,繼而用不正當的方式取得。當經濟犯罪數額巨大時被判處死刑,這就是說在我們把生命與金錢放在一起衡量的時候,我們的天平似乎更傾向於金錢而不是生命。
我認爲最好的方法是剝奪他的財產權,因爲他們太喜歡錢了。讓他們一輩子沒有錢,他們就會痛苦一輩子。而剝奪了他們的生命,是不是合理呢?
一個人只有成了神才能抵禦誘惑。錢是多好的東西,誰不需要錢啊?一些官員的小孩出國留學,那錢都是別人包了。誰不喜歡好的車?房子越住越大、車子越坐越小。誰不喜歡美色啊?這是人性使然,人性這個東西你沒有什麼別的辦法,只有靠強有力的監督機制。只要一有問題就被揭露,盯住你不放,使得你不敢做壞事。
前面不建立良好的制度,後面只是一味地震懾,拿貪官出氣,雖然可以安撫一下國民的憤怒心情,但是長久地看是沒有用的。我們應當加強制度建設,而不是迷信死刑。
五是再完美的制度也不能避免錯殺
湖北的佘祥林先生去年來北京,我有機會和他見了一面。他在監獄裏面呆了11年,在此期間,他的母親也去世了。佘祥林先生給我看了他的手指頭,他的手指頭有一根只剩半截了,是刑訊逼供打的。他說:“賀老師啊,經不住啊,幾天幾夜不讓你睡覺,打你,羞辱你,想躺不讓躺,人的意志已經到了崩潰的邊緣,你怎麼辦?”法國哲學家蒙田說:“刑訊逼供只考察一個人的忍耐力,不能考察事實的真相。”能忍的人不說實話,不能忍的人說的是假話。這樣的說法似乎有些過分,但現實中確實有許多案件是刑訊逼供出來的。有些人的確犯了罪。開始不肯說,就打,一打就說了;有的人是到了生不如死的情況時才說的,我們確實有很多案件是這樣告破的,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這種方式的風險:人可能要被屈打成招。
我們應該深刻地思考一下了,怎樣才能遏制刑訊逼供?但是再遏制,只要是保留死刑,就沒有辦法徹底避免在死刑問題上犯錯誤。人頭不比韭菜,割了還可以重生,人被殺掉以後再也不可能復原了,這個錯誤是不可挽回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一個人都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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