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打傷的中國婦女正在驗傷
2005年12月7日,兩名中國婦女就2004年5月在大連被兩名日本商人毆打一事向大連市中山區法院提起訴訟,一年過去了,該案至今沒有任何判決。對此,法院的解釋是“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不受時間限制”。但有關法學專家卻說,此舉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律師揭祕
日商開高價和解但就是不肯道歉
12月6日,原告代理律師、北京漢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向陽向記者介紹,去年該案在大連市中山區法院開庭前,原告的當事人就多次要求法院必須要傳喚行兇打人的兩名日本商人到庭。但是直到去年12月7日該案開庭,原告當事人才發現到庭的不過是兩名日本商人所聘請的中國律師。
因此,兩名原告憤然離開法院。此後,李鑫等人放棄了索賠,“連醫藥費也不用日本人賠了。但只要一條,日本人必須賠禮道歉!”
向律師說:“日本商人委託過很多人找我,希望我從中協調,使案件庭外和解。日本商人還開出了超過醫療費十倍,也就是二十萬元人民幣的價碼,希望我調解成功,惟一的條件是不賠禮道歉。”
爭議焦點
律師:證據充分爲何遲遲沒宣判
據向律師介紹,這一案件在去年開完庭後,法院就宣佈閉庭等候判決。“我的當事人態度非常堅決,日本人打人一定要賠禮道歉,而日方的代理律師又無法就賠禮道歉一事作出明確答覆,所以那次開庭沒有任何結果。”
“這個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打人的日本商人在公安機關已經交代了全部打人過程。我的當事人只是要求賠償醫療費並賠禮道歉,如果是兩個中國公民的糾紛,法院早會有判決了。”
法官:涉外民事案件審理不受時間限制
對此,負責審理這一案件的大連市中山區法院民三庭副庭長趙盛國昨日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不受時間限制。
趙副庭長解釋說:“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時間,不受六個月內審結的時間限制;審理二審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三個月內審結的時間限制,法院在審理涉及外國公民或經濟組織、社團的民事案件時,審理時間是完全不受限制的。因此該案一年來沒下判決,沒有任何過錯。”
專家質疑
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程序法學會原會長、教育部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我國訴訟法權威專家。
此舉違反民訴法基本原則
12月6日,記者就本案採訪了樊教授。
樊教授在聽取了全部案情後表示,大連市中山區法院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最基本原則。
樊教授說:“我國民事訴訟法有兩大基本原則,一是方便羣衆;二是迅速及時地解決糾紛、化解矛盾。雖然說我國民訴法中對於涉外的案件沒有規定審理期限,但並不代表這些涉外案件可以無限期地拖下去。之所以沒有規定期限,主要是因爲涉及外國當事人時可能會存在着外交、時差及地域等方面的差異,這不應該成爲案件久拖不決的理由和藉口。”
樊教授表示,大連中山法院既然已經就本案開過庭,那就應該迅速及時地下達判決。該法院已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即所謂方便羣衆;迅速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根本無從談起。
事件回放
2004年5月7日
深夜,日本人慄本友浩和恩田幸暉毆打兩名中國女商人李鑫和張麗羣。原因是李鑫和張麗羣因忍受不了從日本人房間中傳出的聲音並敲打牆壁。
2004年5月10日
公安部門決定對慄本友浩拘留15天,2004年5月11日,另一名日本人恩田幸暉回國。
2004年5月14日
受害人於2004年5月19日向中山區法院提起訴訟。
2004年5月25日
慄本友浩回國。當日,被委託的中國律師領走訴狀和傳票。
2005年12月7日
日商打人案在大連開庭,慄本友浩和恩田幸暉未出庭。
2006年3月15日
該案在中山法院再次開庭,法院主持調解,日方拒絕賠禮道歉,法院再次宣佈閉庭等候判決。
2006年12月7日
距案發兩年零七個月,距第一次開庭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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