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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當事人全都沒到場,兩個版本說成爲新焦點

在“苦等”了近9個月後,天津油畫家安明陽等三人針對其作品《偉大的戰略決策》狀告北京華辰拍賣有限公司以及委託拍賣人姜某侵犯著作權,並索賠88萬元人民幣一案,昨天終於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不過,此案涉及的三方當事人均未到庭,法庭辯論舉證在雙方律師之間展開。
由於年事已高,加之身體狀況欠佳,昨天,原告方安明陽及另兩名畫家並沒有親自出庭,而是全權委託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安念念律師。同樣,作爲被告方之一的北京華辰拍賣有限公司也是委託律師出庭,公司方面沒有派出其他代表。不過,另一名被告人,也就是當初拍賣該畫的委託方姜某僅向法庭提供了兩份證人證詞,不僅自己沒有出庭,也沒有聘請律師出庭。
從9點開庭,直至隨後2個多小時的時間裏,不論是原告律師舉出的6條證據,還是第一被告律師拿出的10條證據,甚至是雙方律師一度的脣槍舌劍,問題的焦點始終圍繞着“作爲拍賣公司,是否有責任審查委託人委託拍賣畫品的真僞”。而在這期間,另一個始終沒有涉及的問題也被第一次提出來:第一被告律師說,當初,第二被告即委託人姜某委託華辰公司拍賣《偉大的戰略決策》這幅油畫時,就曾表示,這幅油畫有兩個版本,他委託的這幅是其中的一個版本,所以,並無“贗品”之談。針對此問題,原告方律師則表示,被告方根本無法提供有力證據,所以,雙方的爭論也陷入僵局,最終無果。
至於本案中的第二被告姜某,包括兩名代理律師在內的很多人都表示未曾與其謀面。第一被告方律師坦言,姜某是一名收藏家,在山東煙臺一帶非常有名,再多的信息就不便透露了。爲了蒐集證據,他們曾多次與姜某進行聯繫,華辰公司方面也非常希望他能夠按時出庭,但對方沒能響應。對於這一點,華辰公司方面表示非常遺憾。因爲,按第一被告方律師所說,如果姜某能按時出庭的話,可能很多大家都無法解釋的問題都能在他那裏找到答案,或許那樣庭審能進展得更快,也不排除給該事件帶來新轉機的可能。
法庭辯論之後,審判長詢問雙方律師是否願意接受法庭調解,雖然原告方表示可以接受,但這個提議卻被第一被告方的律師斷然拒絕。考慮到雙方都各持己見,審判長並沒有當庭宣判。該庭審判長表示,在隨後的一段時間內,雙方都還有時間提供相關證據,合議庭將進行充分考慮,擇日宣判。
兩個版本之說純屬無稽之談

原告安明陽
昨天的庭審最終沒有結果,作爲原告方之一的安明陽表示,被告方當庭提出《偉大的戰略決策》一畫有兩個版本的說法,實在出乎預料,不可理解。
雖然沒有親自出庭,但身在百公里之外的安明陽一直關注着庭審的進展,並在庭審結束後第一時間與代理律師取得了聯繫。當聽說華辰公司的代理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曝出“該畫有兩個版本”後,老人認爲這純屬無稽之談。按照安明陽的說法,不論是當時各大主流媒體的報道,還是一些專業書畫雜誌刊登的畫作照片,都能對第一被告律師的這個說法予以否定。況且,如果真有兩個版本的話,自己哪會不知道?
安明陽說,當時,自己就是這個創作組的組長,所以可以負責任地說並沒有第二幅類似的畫,如果有的話,肯定是仿造,根本不會像第二被告所說。而他之所以要對二被告提起訴訟,就是要維護自己的合法著作權和名譽權。對於這場官司,安明陽表示很有信心。
被告·華辰拍賣公司
盡到覈查義務拒絕法庭調解
作爲北京華辰拍賣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北京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周金全律師認爲,華辰公司作爲拍賣機構已經盡到該盡的義務,至於拍賣作品的來源和瑕疵,則與拍賣公司無關。
周律師認爲,姜某是一名職業收藏家,曾多次與華辰公司合作,而且這位委託人的個人信譽不錯,因此有理由相信他送來的拍品爲真品。此外,拍賣公司在接受姜某的委託時,曾對這幅油畫的來源進行了解,證實該幅油畫是合法所得,而且姜某作爲委託人還提供了他的個人資料,同時也對這幅油畫的內容和作者作了介紹,拍賣公司所做的這些覈實工作已經非常翔實。由此可見,華辰拍賣公司已盡到覈查義務,該幅油畫出現任何爭議,都不應由拍賣公司承擔責任。
周律師說,如果拍賣行明知所拍作品是贗品而還要繼續拍賣的話,拍賣行確實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華辰公司事先並不知情,在知情後又及時想辦法補救,應該說華辰公司已經盡到義務,就不應該再承擔什麼責任。也正是基於這種想法,周律師代表華辰公司表態,不願接受法庭調解。
面對原告方一再強調的拍賣公司應該負責鑑別畫作真僞的說法,周律師表示,在如今的拍賣市場,如果拍賣公司保證他們所拍賣的每一件書畫作品全部是真品的話,相信世界上所有的拍賣行都要倒閉。
原告代理律師被告提供證據沒有事實依據
面對北京華辰拍賣有限公司委託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10條證據,三位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安念念律師認爲,被告向法庭提供的這些證據全部都是兩名被告的“自說自話”,根本沒有事實依據對他們所提供的證據予以支持。
安律師認爲,無論是華辰公司強調的第二被告姜某在委託拍賣前曾證明油畫是從某高校正當購進的說法,還是該幅油畫有兩幅雷同作品的藉口,都只是被告的片面之詞。
首先,該公司沒有向姜某所稱購進油畫的高校進行調查覈實。其次,第一被告所說的有兩幅雷同油畫也只是聽姜某說的,並沒有找到真憑實據。因此,華辰公司所提供的證據都是姜某的話,除此以外沒有提供具有實際意義的證據,也沒有更多的舉證來證明這兩種說法的真實性。
“其實,不管華辰公司提供多少證據,都不能逃避他們作爲拍賣單位所應盡的核查真僞的義務。根據《拍賣法》、《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華辰公司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爲要承擔法律責任。”安律師表示,他們原本考慮友好解決,接受調解,但是既然被告拒絕,他們將繼續用法律武器維護作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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