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11日就黑龍江“欣弗”事件10名受害者起訴案作出裁定,認爲由於起訴人的起訴不屬於浦東新區法院管轄,其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4日,黑龍江“欣弗”事件10名受害者及其代理律師來到浦東新區法院,正式就劣藥“欣弗”給他們帶來的傷害提起民事訴訟,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被同時列爲被告。10名受害者分別要求法院支持4萬元至130萬元不等的賠償金,總額約280萬元。
浦東新區法院經過審查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據此,產品責任糾紛案件的被告應當是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
浦東新區法院認爲,現從起訴人遞交的起訴證據材料看,涉訟“欣弗”產品包裝盒上明確標明生產企業是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起訴證據不能證明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爲該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故不能依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確定本起訴的管轄。因此,起訴人的起訴不屬於浦東新區法院管轄,其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法院最後裁定,不予受理本起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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