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部日前出臺了《文化部關於網絡音樂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凡在中國境內傳播的網絡音樂產品,必須經文化部批准進口或備案。
網絡音樂是音樂產品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各種有線和無線方式傳播的,其主要特點是形成了數字化的音樂產品製作、傳播和消費模式。
網絡音樂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通過電信互聯網提供在電腦終端下載或者播放的互聯網在線音樂,二是無線網絡運營商通過無線增值服務提供在手機終端播放的無線音樂,又被稱爲移動音樂。
《意見》規定,從事網絡音樂進口業務,必須由文化部批准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對擅自傳播進口網絡音樂產品的,由文化部門依法查處,並提請通信管理部門對相關網站依法予以處理。擬專門通過網絡傳播的國產音樂產品,應報送文化部備案。
根據要求,需進口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網絡音樂產品,由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並報送的文件材料中,除原始版權證明書、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書副本等文件外,還包括帶有中外文歌詞的節目光盤。
在市場準入機制方面,文化部表示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內容監管。從事網絡音樂產品經營活動,須取得文化部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禁止設立外商投資的網絡文化經營單位。
《意見》指出,網絡音樂企業對不以贏利和商業營銷爲目的的網民自行模仿、編創和表演的音樂產品要加強審查。要倡導網絡文明,建設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
文化部要求,此前已經在國內傳播而且至今仍在傳播和運營的進口網絡音樂產品應當在2007年3月1日以前,按照《意見》要求報送文化部補辦內容審查手續,補辦期間進口單位可以對其網絡音樂產品統一辦理補辦手續。逾期未報審的,按照擅自傳播進口網絡音樂產品依法查處。未依法正式出版的國內音像產品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也應參照相關要求於2007年3月1日前報送文化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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