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爲被告人曾國華、張裕聖、羅六生、郭華勇(前排從右至左)在聽法院宣判。
因不滿已交往7年的情婦的嚴格管束,原湖南省專用通信局局長、副廳級幹部曾國華竟然僱兇傷害情婦。該案經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抗訴,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支持抗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昨日作出終審判決:曾國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其他參與人員張裕聖、羅六生、郭華勇、陸小陽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1998年,曾國華與被害人賀某某相識,後兩人發展爲情人關係。2005年8月,因賀冬梅對曾國華管束嚴格,並逼迫其寫了三份“保證書”,曾國華遂與同賀某某有矛盾的張裕聖策劃請人“教訓”賀某某。2005年9月初,張裕聖找到被告人羅六生並介紹給曾國華,三人商定由曾國華負責出錢(包括活動經費和事成後的酬金),羅六生負責找人傷害賀某某,將特定的手機(曾國華與賀某某之間的專用通訊電話)和“保證書”從賀某某手中拿回來。2005年中秋節前後,羅六生從岳陽糾集被告人郭華勇和“細港伢子”竄至長沙,曾國華通過張裕聖預付給羅六生活動經費5000元並告知其賀某某的家庭住址、車牌號碼等具體情況,因未找到合適的作案機會,羅六生等3人返回岳陽。2005年9月底,應曾國華的要求,羅六生等人再次竄至長沙,張裕聖又付活動經費4500元。同年10月2日上午8時許,郭華勇、陸小陽跟蹤賀某某駕駛的“吉利”汽車來到天心區南湖路附近,郭華勇進入賀的車內,用手扼住賀的頸部,陸小陽則從副駕駛室門進入車內,持刀威脅賀交出現金2000元。陸小陽接過錢後,仍持刀向賀某某的腹部、手部、頭部連刺數刀(經法醫鑑定,賀的傷勢構成輕傷),郭華勇、陸小陽隨後搭乘出租摩托車逃離現場。當晚,曾國華按事前約定通過張裕聖付給羅六生“酬金”4萬元,羅六生從中分得1萬元後,將另3萬元交給郭華勇、陸小陽。羅六生被公安機關抓獲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抓獲了同案郭華勇、陸小陽,並退賠賀某某2000元。
今年10月23日,天心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宣判後,天心區檢察院提出抗訴。昨日上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終審判決:被告人曾國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張裕聖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羅六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郭華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陸小陽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處罰金三千元;追繳羅六生違法所得11600元、郭華勇、陸小陽違法所得各14200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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