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霍元甲》公映發行後,即引來一場侵權糾紛。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審理霍元甲之孫——81歲的霍壽金訴中國電影集團公司、北京電影製片廠、星河投資有限公司、中國電影集團公司第一製片分公司、楊步亭、李連杰、中國電影集團公司電影發行放映分公司、安樂(北京)電影發行有限公司、廣東泰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遼寧文化藝術音像出版社名譽權糾紛一案。事實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法庭程序業已進行完畢,原被告雙方未達成調解,法院也未當庭宣判。
霍壽金的代理律師稱,霍壽金是霍元甲長子霍東章的第四個兒子,是霍元甲在國內唯一健在的孫子,霍自正是霍元甲的曾孫。影片《霍元甲》公映後,霍壽金觀看了此片,觀後非常憤慨,認爲該片侵犯了其祖父霍元甲的名譽。他認爲,影片中將其祖父描寫成從小生性好鬥,成人後爲爭“津門第一”而好勇鬥狠,亂收酒肉徒弟,甚至濫殺無辜的一介江湖武夫,也因此招致老母、獨女被仇人殘忍殺害。片中,霍元甲成了一名無父、無母、無妻、無子女的落魄流浪漢,與以往人們印象中的民族英雄形象相差甚遠。原告稱,霍家多爲長壽者,人丁興旺,影片與上述歷史事實大相徑庭,令不瞭解霍元甲生平的民衆產生錯誤認識,使霍元甲這一民族英雄的社會評價普遍降低。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十被告停止影片《霍元甲》在全球任何範圍內的各種發行放映行爲;判令北京電影製片廠等被告在影片已經公映及發行的區域範圍內,通過公開方式就影片對霍元甲生前名譽造成的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依法判令十被告以書面的方式在影片已經公映及發行的區域範圍內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訴訟費用由十被告承擔。
十方被告所委託的兩名代理人出庭應訴。被告方代理律師首先認爲原告提供的身份證明材料不足以證明與霍元甲的親屬關係,原告不享有訴訟主體資格。同時認爲,原告所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方代理人提出,電影《霍元甲》是經過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嚴格審查、批准和出版發行的電影作品,並且不存在法律規定侮辱和誹謗的情節,因此不構成對霍元甲生前名譽的侵害。並提出,《霍元甲》是故事片,不是紀錄片,且影片已聲明“純屬虛構”。《霍元甲》在總體堅持褒揚霍元甲愛國武術家形象的前提下,藝術地詮釋了一個藝術形象的成長過程,屬於藝術創作和批評自由的範疇。與此同時,被告方提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霍元甲生前名譽受損,社會評價普遍降低。作爲被告之一李連杰的答辯意見是,其身份只是一個演員,被冠以“出品人”只是根據合同的約定,且其只是名譽上的製片人,並不是實質上的製片人,所以,電影是否侵權與其沒有任何關係。
而原告方認爲電影片尾的“故事純屬虛構”的話不能成爲免責理由,因爲虛構應有一個起碼的底線。《霍元甲》中的故事情節已經超過了這一底線,霍氏後人不能容忍,故請求法庭支持自己的訴請。並稱,他們最終放棄了經濟賠償,是認爲名譽是不可以用金錢來補償的。
法庭上,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其中,霍壽金的代理律師當庭出示了霍氏族譜,來證明霍壽金和霍自正是霍元甲後人。被告方律師則對此提出異議,認爲原告方出示的不是族譜,因爲族譜應該是從祖輩傳下來的,而原告方的族譜編寫於上世紀80年代,故對該族譜的真實性表示異議。隨後,雙方就各自主張展開了激烈辯論。辯論結束後,原告不同意協商,調解未成,法庭宣佈休庭,未當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