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明確指出:“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加強信教羣衆同不信教羣衆、信仰不同宗教羣衆的團結,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
這反映了我們黨在宗教問題上的基本方針、基本政策和基本觀點,反映了我們黨的宗教工作的基本經驗,反映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宗教工作的新要求。
我國是一個多宗教的國家。在長期歷史發展中,形成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並存的格局。除道教外,其他各大宗教都是由國外傳入的。我國現有各種宗教信徒1億多人,宗教團體3000多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以科學的歷史的觀點看待宗教,正確認識和處理好信教羣衆和不信教羣衆、信仰不同宗教羣衆之間的關係,更加紮實地做好黨的宗教工作,有效地管理和引導宗教,減少宗教中的消極因素,發揮宗教中的積極因素,進一步鞏固和發展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做好新形勢下的宗教工作,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關鍵是要全面理解和認真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重點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全面正確地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羣衆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羣衆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是我們黨的一項長期的基本政策,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要堅持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深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開展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設。
——堅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這是我們黨依法執政和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要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落實《宗教事務條例》,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打擊犯罪,確保宗教活動規範有序進行。
——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這是我國信教羣衆的自主選擇,是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和控制的重要保障。要自覺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幫助和支持各宗教團體加強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努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衆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保證宗教組織領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人士手中。
——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要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支持他們爲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社會和諧、祖國統一多做貢獻,支持他們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支持他們增進信教羣衆對黨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們反對和抵制利用宗教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動,使信教羣衆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下最大限度地團結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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