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女童因爲小小的闌尾炎手術在醫院死亡,法院一審判決中僅精神撫慰金一項即達35萬元。醫院認爲“無法接受”,法院是在“情緒化判案”。法官則認爲是經過“慎重考慮”,綜合具體案情依據相關法規作出的判決。
據瞭解,精神損害賠償賠多賠少一直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同一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在訴訟的不同階段,或者同一類型的案件在訴訟的不同地方,賠償的結果卻往往千差萬別。
專家建議
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上限和下限
建立全國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過程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訂了《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了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新中國成立之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司法界對國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持否定觀點。
在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實施的民法通則中,也僅明確了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民法通則沒有涉及。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一次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數額根據六大因素確定。法制網記者潘從武吳亞東
一個8歲的女童,在新疆烏魯木齊市一家醫院進行闌尾炎手術時死亡,其父母以人身損害爲案由將醫院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各項損失80萬餘元,其中包括精神撫慰金35萬元,3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創下了新疆此類民事案件之最,即使在國內也較爲少見。醫院認爲“無法接受”,目前已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此案也引起社會的關注和爭議。法院依據什麼作出35萬精神撫慰金判決?當事各方以及社會各界對此又如何看待?記者進行了調查。
事件
高額精神損害賠償創新疆之最
2005年2月24日,8歲的彤彤覺得肚子不舒服,父親趙聚文帶她到烏魯木齊市第一人民醫院求診,醫生診斷的結果爲急性闌尾炎,並隨後進行了手術。手術後彤彤昏迷,醫院將彤彤轉至新疆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進行搶救。後經搶救無效,彤彤於3月9日凌晨去世。新疆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診斷結果爲手術後呼吸循環停止導致缺血缺氧性腦病,引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彤彤的父母認爲此次事故是烏市第一人民醫院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職責,擅自用藥,搶救不及時所致,將醫院起訴到了烏市天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醫院賠償醫療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46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達100萬元。
在此案庭審中,彤彤的父母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烏市天山區法院委託烏魯木齊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但在醫學會要求被告提供病歷時,醫院稱彤彤的病歷被盜,致使醫學會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之後,根據彤彤父母的申請,法院委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彤彤的死亡原因進行鑑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法醫學鑑定書最終得出鑑定結論爲:彤彤因醫師諸多嚴重不負責的過錯直接導致死亡。醫院病歷資料多處無真實性。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中,造成彤彤死亡的原因在於第一人民醫院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彤彤的死亡,給原告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對此,被告應承擔適當金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第一人民醫院賠償原告各項費用共計80萬餘元,其中精神撫慰金一項爲35萬元。
原告
精神索賠意在喚醒醫院責任心
“很小很小的一個手術,怎麼會出這麼大的問題。”12月17日,彤彤的父親趙聚文見到記者時仍然憤憤不平,“彤彤的死,帶走了我們家庭的全部歡樂。現在,每當看到別人家孩子活蹦亂跳的樣子,我們的心裏就在流血。”
“失去愛女的痛苦是再多的賠償也無法替代的。即使提出百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那也是象徵性的,我們只是想引起社會各界對此案的關注,希望女兒的死能喚醒醫生對患者的責任心,不要讓類似的悲劇再重演。”趙聚文說。
律師對普通人鉅額賠償體現判案進步
趙聚文夫婦的委託代理人、新疆昌年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海鵬說,一審法院對此案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判決35萬元並不多。據他了解,國內一些名人打民事官司,所獲得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遠遠超過了35萬元。雖然在新疆這個數目不多見,但卻是法院判案的進步,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普通百姓和名人一樣,享有同樣的生命權、健康權。同時,此案的一審判決給其他醫院也敲響了警鐘,促使更多的醫院重視患者生命,加強醫生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療水平。
醫院
判賠金額過高法律依據不足
此案被告烏市第一人民醫院紀委書記駱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首先表示,這是一個醫療意外,醫院深表痛心,並願意按照相關規定主動承擔責任。等終審判決下來後,醫院會對參加此項手術的責任人進行及時處理。
但是,駱驥同時表示,醫院對一審判決中的多項內容持有異議,其中3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開創了新疆之最,令醫院無法接受。目前,醫院已向烏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他認爲,法院判決如此高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有失公正,是法官在情緒化判案。對於醫療單位來說,誰敢保證始終不出意外?我們理應賠償相關費用,但也必須在法律的框架裏進行。
“本案中原告主張1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法院一審判決的35萬元都沒有明確的依據和標準,法院判決應‘適當承擔’,‘適當’的依據又是什麼?”駱驥說,“至少目前,在新疆範圍內,還從來沒有判過如此高的賠償數額,爲何給我們判得這麼高?依此類推,如果原告主張20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是不是就會判賠70萬元?”
在採訪過程中,包括烏市第一醫院的醫生在內的衆多醫務工作者均向記者表達了同樣的擔憂,認爲這一判決將無形中加大自身職業壓力。
法官
醫院嚴重過錯判決有根有據
參與此案審理的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一審法院對此案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項的判決,是經過慎重考慮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的。首先本案的案由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因病歷缺失無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所以此案並不是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這位法官說,在本案中,侵權人醫院的過錯程度十分嚴重,小小的闌尾炎手術竟然致人死亡,而且病歷丟失,所以應該承擔此案的全部責任,侵權行爲又給孩子的親屬造成極大的、無法彌補的心理、精神傷害,我們綜合侵權人烏市第一人民醫院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烏市平均生活水平,認爲3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較爲合適。
“在法律面前,人不存在高低貴賤之分,人的生命權、健康權都是平等的,與被侵害人的身份沒有關係。當然,我們的判決不可能超過原告的訴求,也不會因爲提出的賠償金額越高,我們就會判得更高,必須綜合具體案情來確定。”這位法官強調說,“如果受害人也有過錯或者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不嚴重,或其經濟支付能力有限,或者此案的受訴法院在基層欠發達地區,判決的精神撫慰金肯定不會這麼高。”
法學界
細化賠償標準減少自由裁量度
新疆師範大學法經學院法律系主任陳彤認爲,此案目前判決數額是否合適須經過法院終審判定。目前國內對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數額之所以差異較大,一方面是因爲個案的具體情況不同,而另一方面的現實問題是,關於賠償數額雖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只是指導性的,並沒有明確的計算、劃分標準。
新疆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王磊說,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的損害,它的確立是現代法律文明進步的表現,也是人的自身價值得以體現的一種方式。它雖然不可能給像財產損害那樣以價值予以損失大小的認定,但是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仍然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標準。
陳彤認爲,至少應該規定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這樣法官較容易酌定具體數額。過高的賠償數額會激起致害人的極大反對,而過低,則不但不能撫慰受害人及其親屬的痛苦,也起不到補償作用,甚至連受害人的訴訟成本和相關費用都不能彌補。
“我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或相關立法機構在研究大量已判決的實例案件的基礎上,儘快地出臺更爲完善具體的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減少法官的自由裁量度,使判決更令雙方當事人信服,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陳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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