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名女工第二次起訴兩家電池廠,要求廠家安排她們到省級職業病防治院去複查鎘中毒情況,3個多月過去未獲結果,使延續兩年多的廣東惠州鎘中毒事件再次成爲媒體關注的焦點。從兩年多前要求被告企業先行支付鎘中毒可能引發的疾病所需的醫療費和交通費,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一審二審敗訴,到如今只要求企業安排複查仍遲遲沒有結果,這些女工們艱辛的維權經歷讓我們深思:誰能幫這些女工討回公道?
廣東惠州超霸電池有限公司和先進電池有限公司部分作業場所安全不達標,大批職工深受氧化鎘、鎳化合物等傷害,衛生部門早有調查結論,更有177名工人被檢測出體內鎘超標、2人鎘中毒被確診爲職業病的事實,按理說是非與責任清清楚楚。但當女工們訴諸法律尋求保護的時候,她們卻發現事情並不簡單。
二審法院的說法是,鎘超標觀察對象並未達到職業病標準,未構成工傷,不能按照工傷標準獲得賠償,原告也未能提供醫療部門和鑑定機構關於該醫療費必然會發生的意見,因此要求“預先賠償”沒有依據。辦案人員還認爲,兩家企業在與工人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的3000元或8000元一次性補助基金,已帶有精神撫慰金的性質,因此法院對原告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也不予支持。
法院的說法或許有他的法理依據和事實依據,但是否還應該設法弄清楚案件表面現象背後的一些問題?比如,以被告企業安排的檢測結果作爲女工們鎘中毒情況的依據是否公正?企業單方面與鎘超標的女工解除勞工合同是否合法?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工人的幾千元賠償金是否合適?在現行法律存在疏漏的情況下,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平?
生命健康權是人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如果拿着微薄工資的工人們受到職業傷害後還得不到公正處理,怎麼能說政府是在“爲民”、法院是在秉公執法?惠州兩家電池廠女工鎘中毒事件提醒我們,以人爲本的科學發展觀在一些地方還沒有落實,羣衆利益還在成爲一些地方經濟繁榮、某些官員政績和企業利潤的犧牲品,構建和諧社會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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