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居民將自家陽臺封閉並搭建了屋頂,樓上居民由此認爲自家居住安全受到影響,遂訴至法院,要求樓下居民拆除。河東法院經審理認定涉訴建築是違章建築,但認爲拆除違章建築應由具有相應的職權主體主張,同時,涉訴建築與樓上居民的居住安全沒有必然聯繫,據此,判決駁回了樓上居民訴求。
原告武某訴稱,他居住於本市河東區張貴莊路某小區301號房屋,與居住於201號房屋的魯某系樓上樓下鄰居關係。2005年12月,魯某將其與武某房屋相鄰的陽臺進行擴建並將擴建部分進行了封閉,搭建了屋頂。武某認爲,魯某擅自擴建陽臺的行爲爲武某的居住安全帶來隱患,且魯某搭建的屋頂佔用了自己安裝空調外機的位置。爲此,武某提起訴訟,要求魯某立即拆除其擅自搭建的“擴建延伸部分建築”;並要求該小區開發商某投資公司出庭確認魯某擴建陽臺的行爲是否屬於其公司原建築設計結構。
法庭上,被告魯某辯稱,其封閉陽臺是經過武某同意的。關於安全問題,魯某認爲,其封陽臺後,並沒有給武某家帶來安全隱患,反而使其他人無法從該陽臺爬上武某家,武某應該更加安全。因此,不同意武某訴求。被告投資公司則稱,被告魯某自行搭建、擴建的建築不屬於規劃設計圖原設計範圍,且其公司對魯某自行搭建房屋的行爲並不知情,不應對此事承擔責任。
查明案情後,法院認爲,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魯某封閉其陽臺並搭建屋頂不屬於規劃設計圖原設計範圍,因此是違章建築。對違章建築理應拆除,但應由相應主體向魯某主張權利。武某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具有請求拆除違章建築的職權主體資格,因此,其所主張的涉訴建築是違章建築就應拆除的請求因主體不適合而不能成立。此外,涉訴建築與武某居室的安全沒有必然聯繫。綜上,武某要求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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