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選舉中應引入競爭機制,控制“官員”代表的比例。對於消極作爲的“五不”代表,選民應依法予以罷免。昨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2006年廣州市人大制度研討會,各區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部分人大代表及司法部門代表提出了上述改進人大制度的真知灼見。
建議一:控制“官員”代表比例
昨天的研討會上,不少與會人員對人大代表的結構組成和公示罷免制度發表了看法。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副主任聞曉明在論文中指出,廣州500名市人大代表中,市直機關、直屬企業領導幹部或工作人員(俗稱“官員”代表),佔全體代表的38.43%。對此,聞曉明建議,選舉中應適當引入競爭機制,恰當控制官員、律師和民營企業家的比例,使一些政治覺悟高,政治參與熱情高,能力強的人士通過公平的競爭方式,選入到人大代表的行列中來。
建議二:選民可罷免“五不”代表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候彪在《淺談人大代表的消極作爲問題》一文中提到了“五不”代表的存在(見下表)。他分析,人大代表消極作爲原因有兩個,一是人民羣衆對人大代表缺乏有效的控制、監督、激勵等手段;二是人大代表的責任方面有缺陷,即人大代表不用爲其行爲“埋單”,即使消極行爲,甚至錯誤作爲,也受不到相應的懲罰。
對此,市人大法工委的陳寧提出,要建立健全的“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公示制度”,即把經過醞釀產生的正式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向選民公示,接收選區選民的公開監督。據悉,目前相關法律對人大代表的罷免條件不夠明確,憲法和法律都賦予了原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罷免自己的人大代表的權利,但選民何種情況下有權提出罷免代表,並無操作程序上的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往往是某位代表出現刑事犯罪才被暫停代表資格,調離了原選區或者若干次不到會才終止其代表資格。
蘿崗區人大常委會主任賴新華等人則明確表示,雖然法律沒有明確條文,但根據憲法規定,罷免代表的理由完全可以由選民根據自己的判斷依法進行罷免。因此,一些民主意識較強的選民在目前法律條件下,可以對那些不作爲、不履職的代表啓動罷免程序。
建議三:代表言論免責權範圍應擴大
近年來,國內人大代表因依法履行職務而遭打擊報復的事情屢有發生。市人大法工委的陳述曉認爲,目前,代表言論免責權僅適用於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陳述曉建議,“免責權”的範圍應有所擴大適用範圍。
何爲“五不”代表
1.不積極發言和行使審議權,有的代表當了一屆代表,沒有正式發過一次言,對審議事項沒有自己的觀點,隨大流,堅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2.不提議案和建議,有的做了5年代表都沒有提出一件;
3.不積極參加會議,出勤率比較低,即使出席會議也只是打個照面走過場;
4.不認真進行調研,與人民羣衆脫節,沒有做到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反映民聲;
5.不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視察、代表小組活動等工作,或者參加了也沒有積極性和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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