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爲中國移動北京公司收取月租費不合理,王海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月租費49.32元並取消今後月租。近日,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了王海的訴訟請求。
王海認爲,移動的各項收費均應有對應服務,但他並沒有租用北京移動任何商品或服務,因此收取“月租費”無事實依據。
市二中院認爲,北京移動收取月租費,是依據郵電部通知、移動報送信息產業部的報告及備案通知而確定的,而電信條例中並沒有明確禁止收取該月租費的規定,因此北京移動收取月租費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