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市政府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昨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修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條例》的決定。同時作出修改的還有《成都市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王勇介紹,修改《條例》是爲了與即將實施的監督法保持一致,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一府兩院”工作人員提出撤職案以及審議和作出決定作了更爲嚴謹的規範。由於提出撤職案相當慎重,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其聯名人數應高於一般議案,從原來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提高到組成人員數的1/5以上。
《條例》規定,市人大常委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市政府個別副市長的職務,和由其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等。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市人大常委會議上直接或書面提出申辯意見。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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