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沈柱克、沈成義等八人因組織違法強建教堂,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而被追究法律責任。12月22日,蕭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作出判決。
根據法庭調查認定,2006年7月中旬,被告人沈柱克、倪偉民、駱炳良、馮光良等人,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建設部門等的審批,擅自組織人員動工搶建佔地3.99畝,建築面積820平方米的房屋。
蕭山區黨山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蕭山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的執法人員,多次到施工現場宣傳法律,並依法送達《責令立即整改通知書》。但現場的羣衆被煽動後,採取圍堵、趕走國家工作人員等方式,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進入現場執行公務。
經被告人沈成義、王偉良、馮光良等人的煽動,自2006年7月26日起至7月29日,參與非法建築工地圍守和搶建的人員達到1000餘人。
7月29日下午,蕭山區的執法人員依法對非法建築物實施強制拆除,被煽動的施工人員當場使用暴力抗拒執法,對執法人員進行圍堵、毆打。被告人郭利君還帶頭爬上非法建築物的屋頂,阻止執法人員執法。在執法人員將非法建築物拆除後,數百名不明真相的羣衆,以向政府要人爲名,衝擊黨山鎮人民政府,造成多名政府工作人員受傷。事後,被告人王偉良又在互聯網上發佈文章,歪曲事實,繼續煽動不明真相的羣衆抗拒法律的實施。
法院認爲,被告人沈柱克、沈成義、王偉良、馮光良、倪偉民、郭利君、沈建見、駱炳良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所建造的房屋未經審批,系非法建造,依法應予拆除,爲抗拒執法、實現搶建,煽動大量羣衆前去幫助圍守和搶建,通過羣衆對執法人員的圍堵、趕走、毆打等暴力行爲與政府執法人員對抗,達到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目的,並已造成嚴重後果,8名被告人的行爲均已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被告人沈柱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沈成義、王偉良、馮光良、倪偉民、郭利君、沈建見、駱炳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法院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對8名被告人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沈柱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沈成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王偉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馮光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倪偉民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郭利君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沈建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駱炳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除被告人王偉良、馮光良、駱炳良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錶示異議外,其他被告人基本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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