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張靜 葉昆):日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涉嫌搶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提起公訴,並對其作出判決。
2006年7月4日,被告人張某從大衚衕購得一把尖刀,伺機到銀行附近實施搶劫。7日上午,張某從紅橋區搭乘公共汽車到河東區繁華地帶,看到十一經路附近有數家銀行坐落位置比較集中,於是下車守候在此伺機作案。
下午3點多,張某見一中年婦女錢某獨自到銀行取款,便尾隨其後在錢某身邊徘徊,通過觀察驗鈔機顯示的數字,張某得知錢某取了大量現金,便跟隨錢某到河東區七緯路上的光大銀行,在錢某欲到銀行存款時,張某趁其不備上前搶奪其手中裝有大量現金的手提袋,錢某進行抵抗,期間手提袋中的兩萬元人民幣散落在銀行門口,張某用力將錢某撞倒在地,並搶過還裝有兩萬人民幣的手提袋迅速逃離現場。在逃跑過程中,張某手持尖刀對追來的銀行保安及周圍羣衆進行威脅,但最終被見義勇爲的羣衆抓獲並扭送至公安機關。經河東區檢察院開庭審理,最終以搶劫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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