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衆多市民撥打本報熱線電話詢問騎自行車馱帶成年人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定責?公安交管局法制辦對此作出解釋說,馱帶超過12週歲兒童違反限制性規定也屬交通違法範疇,當事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交管局法制辦有關人士解釋說,《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第42條對騎自行車帶人有明確規定:成年人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附載1名不滿12週歲兒童。此條款雖沒有明確表述騎自行車人不準馱帶成年人,但已表明騎自行車人可準馱帶不滿12週歲兒童。從法理上講,該條款雖稱不上禁止性規定,但屬限制性規定,違反限制性規定也屬違法範疇,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認定騎自行車人馱帶超過12週歲人員導致交通事故責任,應適用《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第42條來認定當事人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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