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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省交通廳原廳長王興堯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判處王興堯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的判決。二審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漏算其家庭合法收入的證據,終審對漏算的合法收入32539元在不明財產總額中予以扣減。
現年56歲的王興堯,和縣人,先後擔任馬鞍山市副市長、省交通廳副廳長,2000年5月起任省交通廳黨組書記、廳長。2004年12月27日,王興堯被執行逮捕。
今年7月1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王興堯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王興堯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追繳王興堯受賄所得贓款贓物摺合人民幣13.53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人民幣830901.86元、港幣12466.71元。
一審宣判後,王興堯提起上訴,主要提出其收受廣州海特天高信息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嚴某某的10萬元一直要退還,且嚴某某在機電工程項目的中標與其職務無關;原判認定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主動交代收受10萬元的事實,符合自首條件。
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後查明:王興堯辯稱其收受嚴某某10萬元後一直要退還,得不到嚴某某證言的印證,且王興堯主持會議並決定讓嚴某某的公司中標,利用了職務之便;檢察機關對能夠查明的王興堯家庭合法收入均予以查實,能夠查實的利息都予以計算。同時,省高院認爲,王興堯能主動交代有關司法機關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其在一審庭審中,對受賄的相關客觀事實翻供,否認其受賄犯罪事實,其行爲不屬自首。
省高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但對省交通廳計算王興堯及其妻子合法收入的漏項部分,在鉅額財產的總數額及追繳的數額中均應重新計算。省高院終審改判:追繳王興堯受賄所得贓款贓物摺合人民幣135300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人民幣798362.86元、港幣1246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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