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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日報消息,因爲與數名韓國國家情報院(簡稱國情院)高層幹部保持不正當關係而被解僱的女職員將國情院告上了法庭。
報道稱,A(女,43歲)於1986年被韓國國情院錄用,2000年開始擔任5級事務官。雖然已婚,但A某在1993年休息日加班時認識高層幹部B某後,經常與其一起吃飯、喝酒,甚至在2002年12月在辦公
樓附近幽會後,驅車去了仁川海水浴場。2001年B某因公上卿卿我我的場面。
A某在與C某保持不正當關係期間的2004年10出差到地方後,A某也趕到該地,一起喝酒。A某從2001年開始與另一名幹部C某有了親密關係。一直到2004年爲止,二人數次幽會,還在京畿道果川賽馬場附近的西餐廳一同進餐等,甚至還被人發現在車月,以行爲不檢爲由被上級科長強烈批評,但她沒有收斂,一直與C某保持這種關係。
A某於2002年在國情院的登山俱樂部活動中遇到了D某,並和D某一起驅車到南漢山城、楊平等地,甚至有時在晚上一起出入成人夜總會。A某還和在公司內俱樂部認識的E某約會。A某和酒店夜總會專務F某、丈夫的朋友G某等也頻頻幽會。
鑑於此,韓國國情院將A某作爲重點人物進行監視。與民間人士約會時,A某將自己的車鑰匙隨意交給對方,鑰匙中內置國情院出入管制電子系統,甚至泄露了自己的身份。
韓國國情院認爲再也不能袖手旁觀,於2004年12月以與A某保持不正當關係爲由,分別對C某和D某下達了停職一個月、減薪2個月的處分。A某則被交給國情院高等懲戒委員會,於2005年被解僱。
A某稱:“雖然與其他男性進行了私人約會,但是沒有進行不正當的行爲,甚至有的懲戒理由已過時效。”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消解僱處分。
首爾行政法院方面稱:“對於公務員來說,如果失去了基本的信賴,那麼也就失去了執行公務的資格。”並判A某敗訴。A某不服原審判決,又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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