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正式實施。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明天啓用97-2版普通護照、出入境通行證以及2006版普通護照貼紙備註,同時停止簽發97-1版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
自2007年1月1日開始,我市公民因私出國境政策將發生以下變化:護照有效期調整爲5年有效及10年有效兩種。16週歲以下申請人護照有效期爲5年,16週歲以上(含16週歲)申請人護照有效期爲10年;取消了“身份證號碼”欄;將第一頁中“簽發機關”欄移至資料頁,取消加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編號印章的做法,改爲在資料頁直接打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中英文)等。另外,對於97-2版護照和以前各版護照都不再進行延期,到期一律換髮新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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