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負責人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明確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的口徑問題。一些人士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夠了解、甚至誤認爲國家將對股票轉讓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31日就相關問題作了詳細解答。
年終辦理納稅申報並不意味着多繳稅
記者: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年終辦理納稅申報是否會多繳稅?
答:由於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項稅制下的綜合申報辦法,只要個人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扣繳或繳納了稅款,其年終再辦理納稅申報時,只需要按照規定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和身份證複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繳納稅款。
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符合各國個人所得稅的通常做法
記者:既然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爲什麼年終還需要再納稅申報?
答: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代扣代繳稅款的徵收方式。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前,法律上沒有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不論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額繳納了稅款,都負有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扣繳稅款,或者沒有足額扣繳稅款,個人又沒有申報義務的話,就難以確定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的法律責任,從而影響稅法的執行力和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因此,在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模式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稅法,賦予高收入者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這樣做,一是有利於培養納稅人的誠信納稅意識,明確納稅人的法律責任,提高稅法遵從度;二是有利於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三是有利於加強分析比對,推進個人所得稅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四是有利於爲下一步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過渡創造條件、積累經驗。同時,也符合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通常做法。
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記者:稅務總局明確了股票轉讓所得的自行申報口徑,這是否意味着將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但是,爲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發了《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和《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中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雖然其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要自行申報,但仍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股票轉讓所得自行申報和是否徵稅是兩回事。
記者:此次對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口徑作了明確,有哪些考慮?
答:根據稅法規定,股票是個人的財產,股票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納稅”,所以,現行稅法對股票轉讓所得是按每“次”所得來課稅的,在現行分項稅制模式下,不同“次”數之間的所得不允許盈虧相抵,也就是說,有所得就要徵稅,無所得則不徵稅。由於國家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在研究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時考慮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可能頻繁發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記載股票轉讓所得,無疑將增大個人自行納稅申報難度;同時考慮到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交易盈虧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在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口徑時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轉讓所得與虧損盈餘相抵後的結果爲正數的,應統計在12萬元之內;考慮到一些納稅人的其他應稅所得項目已經超過12萬元,本身已屬於高收入羣體,對於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轉讓盈虧相抵結果爲負數的,爲避免炒股的“負盈餘”對已超過12萬元的其他各項所得的衝抵,加強稅源監控,我們規定“負盈餘”按“零”申報。
記者:個人在申報時通過什麼方式告知稅務機關股票轉讓所得的數額?
答:個人取得了股票轉讓所得,在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時,應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對應的“境內”一欄中,在財產轉讓所得數額後註明“(股票:數額)”,以示區別應稅所得和免稅所得,方便計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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