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類型案件訴訟費
新辦法細化標準——
6項降費百姓受惠
“打不起官司”一直是不少羣衆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國務院近日公佈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細化了標準,分6個方面降低訴訟費用。
——財產案件收費比例的起點由現行的4%下調爲2.5%。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分爲10類標準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也就是說,爭議數額越大,交納比例越小。
——取消其他訴訟費和執行實際支出費用,實行先執行、後收費。
——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不另行收費的最高限額,由不超過1萬元調整爲不超過20萬元。
——行政案件不論是否涉及財產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申請撤訴、調解結案或者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上訴,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今年4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後,老百姓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要交納的訴訟費用將比目前降低不少。
當事人確有困難——
可申請“免、減、緩”
打官司需要交納必要的訴訟費用。確實無力交納費用的當事人,常常爲權益如何得到法律保護而苦惱。新辦法將訴訟費“免、減、緩”的情形細化明確。
無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低保、特困、五保對象等,都納入到免交訴訟費用的範圍。
因自然災害等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爲繼的,優撫、安置對象等,可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時,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當事人,請求賠償的交通、醫療、工傷等事故受害人,接受法律援助者等,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緩交訴訟費用。
訴訟費全額上繳財政——
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目前,訴訟費的收取標準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容易出現亂收費。新辦法取消了法院對訴訟費的管理權,將訴訟費用管理和監督的職能賦予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係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並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
如果當事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並向當事人出具財政票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