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寧波餘姚市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行爲被確認違法。
2005年8月2日,寧波餘姚市規劃局作出一處罰決定,認定市民朱利峯未經審批,在自己住宅四周建造了違法建築200平方米,責令於同年8月5日前自行拆除。處罰決定並告知朱利峯,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複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朱利峯不服處罰決定,向寧波餘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二審都認定餘姚市規劃局處罰決定合法。期間,餘姚市人民政府依照上述處罰決定,組織力量強行拆除了朱利峯的違章建築。但是,朱利峯的代理人、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袁裕來律師認爲,即使處罰決定是合法的,寧波餘姚市人民政府強制執行行爲也是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2條明確規定,只有在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纔可以強制執行,且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06年2月14日,他代理朱利峯向寧波餘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寧波餘姚市人民政府組織強制拆除行爲違法。寧波餘姚市人民政府答辯稱,根據《寧波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處理辦法》第16條和第21條規定,寧波餘姚市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制拆除,作爲下級政府應該執行上級政府的規章。
在訴訟請求被寧波餘姚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之後,朱利峯上訴到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後,於近日作出判決,認爲,《城市規劃法》第45條規定,在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下,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法律對執行程序和執行主體有明確規定、且未授權地方政府規章可予變更的前提下,《寧波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處理辦法》第16條和第21條不能作爲餘姚市人民政府證明實施強制執行行爲合法性的依據,因此確認餘姚市人民政府強制執行行爲違法。
業內人士認爲,本案有兩點值得行政機關重視:第一、政府無權組織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儘管這種做法在實踐中十分普遍;第二、依法行政,不是指盲目地服從上級,或者盲目地按照上級規範性文件執法,還必須注意上級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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