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衛生防疫站職工商秀雲騎車與鄰居(防疫站紀委書記)女兒偶然相撞。防疫站領導以開除要挾進行“調解”,賠償紀委書記女兒五萬多元。然而,4年多之後,當地執法機關又以一份“鑑定更正說明”爲依據,認定這是一起“打擊報復紀檢工作人員”的故意傷害案,判處商秀雲兩年徒刑。
2007年是個暖冬,然而,曾經是山東省淄博市衛生防疫站職工的商秀雲心卻冷到了極點。爲了自己的“冤情”,她拖着病軀已經在上訪路上奔波了一年多。
“再上訪就把你收監”
她的“冤情”,緣於一起自行車碰撞———她與鄰居女孩的自行車相碰了,接着發生了撕扯;之後,有人“鑑定”(這裏爲什麼用引號,要麻煩讀者往下讀)她給女孩造成了“輕傷”;半年後,她被迫賠償了五萬多元;4年之後,她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由於身患嚴重的疾病,商秀雲被監外執行。一年多來的上訪,除了白眼和呵斥,她得到的最多的就是警告——“再上訪就把你收監”!
一起小糾紛賠了五萬多
這個案子的起因,是一起鄰里糾紛。2001年6月25日一早,商秀雲騎自行車與鄰居女孩王海琳在家屬院內相碰,兩人各不相讓,撕扯在一起,最後被鄰居勸開。
4天后,王海琳住醫院了。
7月27日,淄博市張店公安分局給王海琳作出了“輕傷”鑑定。之後,將商秀雲取保候審。
這時,防疫站領導找到商秀雲,告知:此事如果處理不好,她將被單位開除,“不如賠點錢算了”。由於害怕失去工作,商同意賠償。
10月11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商秀雲一次性支付王海琳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後續診療費50446.80元;王海琳不再要求追究商秀雲的刑事責任。
10月22日,張店公安分局解除了對商秀雲的取保候審。
10月31日,王海琳的父親、時任淄博市衛生防疫站紀委書記的王立慶,從防疫站取走了這筆鉅款。
之後,商秀雲前去討要收據和各項費用的明細。不曾想,這個簡單的要求被拒絕了。她發現,王立慶竟然連個收條都沒打。
經反覆追問,兩個月後,王立慶才交給防疫站一張收條。之後的幾年裏,商秀雲幾次索要各項費用的明細表,均沒有結果。
商秀雲沒有想到,此舉給自己帶來了厄運。
過了3年半之後,2004年12月,淄博市公安局張店分局舊事重提,以“涉嫌故意傷害”對商秀雲進行監視居住。之後,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鑑定更正說明”成爲斷案依據
商秀雲有“罪”的直接證據,就是王海琳的傷情鑑定。
2001年7月,張店公安分局以“頸椎生理曲度變直”爲由,鑑定王海琳爲“輕傷”。
商秀雲對鑑定結論提出了異議。9月15日,淄博市公安局委託山東省某權威鑑定機構鑑定。鑑定的主要依據是一張CT片。這位權威部門的法醫,以“CT檢查頸椎間盤突出(C4)、X光頸椎反曲和病人年輕”爲由,認定王海琳“外傷性頸椎間盤突出”,構成“輕傷”。
好在商秀雲具備一定醫學知識,她當場提出質疑:不可能出現“頸椎間盤突出(C4)”,這是醫學常識!
記者輾轉找到了王海琳的住院記錄、X線檢查報告單和那張CT會診報告單。在住院病例和會診報告上,卻沒有椎間盤突出的任何記錄。
經商秀雲反覆交涉,2005年3月23日,張店區法院同意到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重新鑑定,並向王海琳送達了舉證通知。
然而,王海琳竟拒絕重新鑑定。
5月19日,張店區法院以王海琳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爲由,出具了終止鑑定函。
違反醫學常識、創造了“頸椎間盤突出(C4)”之說的山東省某權威機構,2005年6月22日突然出具了“鑑定更正說明”———“因在鑑定書製作過程中的失誤,將CT片‘頸椎5/6間盤突出’誤錄爲‘C4頸椎間盤突出’,特此更正。”
一份嚴肅的司法鑑定,竟出現如此錯誤!需要說明的是,在這張CT會診報告單中,也沒有“頸椎5/6間盤突出”的記載。
2005年8月1日,商秀雲到法院遞交證據時被逮捕。下午,張店區法院開庭審理,因商秀雲致人“輕傷”,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商提起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原判。
判決書中有這樣的表述:商秀雲違反約定,騷擾王海琳;商秀雲因行政違法受到查處,對紀檢人員及其家人採取打擊報復行爲,故對其“從重處罰”。
偶然的自行車相碰,在這裏變成了“打擊報復”;索要收據和費用明細單,竟成爲“騷擾”。
而當時的場景,連在場的王海琳的母親都證實兩人相互揪住頭髮,撕扯在一起,羣衆將兩人拉開了。事情就這麼簡單。
本來,王海琳放棄了重新鑑定,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然而,法院對此置之不理,反而採用了疑竇重重的“鑑定更正說明”。
在這樁“打擊報復紀檢人員”案件中,到底隱藏着什麼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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