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協議』要求家長在距校門口100米處送學生,而該校一小學生恰恰是在這100米的范圍內被撞死的,校方是否應承擔責任成為家長質疑的焦點——
學校門口校車撞死學生
校方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家長和律師則認為,學校的『安全協議』限制了學生家長對孩子的監護權限,那麼從接送孩子處至校門口的范圍,雖然不在校內,學校也應該承擔其監護的義務。
平陰縣東阿鎮一名7歲的小男孩,在學校門口被『校車』撞死。當地交警認定:被撞學生和肇事司機承擔同等責任。
但學生家長認為:學校對此應承擔責任。因為學校與家長曾簽訂『安全協議』,校方規定家長將孩子送到距學校門口約100米的路口處。而孩子恰恰是在這100米內被撞死的。
七齡童校門口被撞
1月12日,記者趕到平陰縣東阿鎮東門村,侯言倉、侯慶煥夫婦還沈浸在兒子被撞死的悲痛中。他們夫婦都40多歲了,獨生兒子侯青是東阿鎮少岱小學二年級的學生。侯青母親侯慶煥向記者哭訴了兒子遭遇車禍的經過。
去年12月20日早晨7時許,她將孩子送到學校指定的位置(距學校門口約100米的路口處),然後就回家了。她剛到家,學校就打來電話,『說我的孩子被車撞傷了。我立即趕到學校,孩子的一個老師還安慰我說孩子沒事,已經送到醫院包紮去了。』
侯慶煥說,當她到了平陰縣第二人民醫院後,醫生正在為孩子做CT,學校的老師也在場。『孩子臉上的皮肉都被搓到腦門處,一個勁地喊難受。』當天,侯青又被轉到平陰縣人民醫院。到了下午4時許,孩子吐了兩口血,說了句『這裡這麼多事,咱回家吧』,沒想到,這成了侯青最後一句話。
交警認定:
司機和學生同等責任
2006年12月23日,平陰縣交警部門對這起交通事故做出認定:葛某駕駛機動車,不注意觀察路面情況而發生事故;侯青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二人在事故發生過程中過錯作用相當,因而兩人分別承擔同等責任。經調解,葛某一次性賠償侯青家屬共計人民幣11萬元。調解書上規定的交款日期是2007年1月9日,可一直到記者發稿時,肇事司機葛某一分錢都沒給。
學校規定:
送孩子不能到門口
『如果我們把孩子送到學校門口的話,悲劇就會避免。』侯言倉說。
侯言倉拿出一份《學生安全協議書》告訴記者,去年12月14日,也就是侯青遭遇不幸的前六天,少岱小學和學生家長們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的第一條規定:家長要嚴格執行接送孩子的制度,接送孩子請勿進校園,在指定的位置(兩路口)。兩個路口距離學校門口大約都有100米。侯慶煥也簽了協議,並遵守規定每天把孩子送到學校指定的路口便不再往校門口送。可她做夢也沒想到,兒子就在學校規定的家長禁入區域內被校車撞死了。
學校校長:
學校沒有責任
侯言倉說,既然學校指定了接送孩子的位置,那麼在指定范圍之內,孩子的安全就應該由學校負責。於是,夫婦倆去學校找,『但是校長無動於衷,就說學校沒有責任。』
1月12日下午,記者在少岱小學附近見到了該校張校長,校長說學生在校門口出了事學校沒什麼責任。『安全協議』就是提出這麼個要求而已。有的遵守,有的不遵守我們也沒辦法。
張校長還解釋說他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只是用來約束學生的,目的也是為了學生的安全著想。他說撞死學生的『校車』其實不是學校的,而是學生家長自己聯系的。而且,張校長說門口的這條路並不是屬於學校的,學生在路上出了事情與學校無關。
律師觀點:
學校應擔監護責任
康橋律師事務所的李震仲律師說,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的這份協議無論有沒有法律效力,都造成了一個事實:學校限制了學生家長對孩子的監護權限。7歲的孩子沒有行為能力,學校既然簽訂協議劃定了家長接送孩子的位置,那麼從接送孩子處至校門口的范圍,雖然不在校內,學校也應該承擔其監護的義務。因此,在該事件中學校並沒有盡到對孩子的安全保障義務,負有監護不力的責任,『所以我認為,50%的責任由肇事司機承擔,另外50%的責任,則應該由學校全部承擔。』
-記者目擊
為攔送子家長學生路口站崗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幾乎所有的學生家長都將孩子送到學校指定位置。而在學校西側路口,還有一男一女兩名小學生『站崗』(如下圖),卻沒有老師。
11歲的五年級學生小王告訴記者,學生輪流在這裡站崗,從下午一點半站到打預備鈴。
『你們站在這裡都是乾什麼?』記者問。
『不讓家長再往裡送,然後讓學生排好隊往裡走。』小王說。
『那你們老師呢?』
『老師在學校裡面。』小王回答。
對此,張校長說,這是班級搞的紅領巾崗,各班級輪流站崗,並不是學校強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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