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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報接到許多市民反映,一些房主在裝修中,隨意拆改住宅或底商承重結構、改變房屋用途等諸多問題。爲此,記者查閱了天津市房管局於2007年1月1日實施的《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解決本市房屋安全使用中的諸多熱點、難點問題做如下解答。
改變結構房屋安全受損
人們隨意拆改住宅或底商的承重結構,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都嚴重受損,影響了房屋安全使用。《條例》禁止了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爲:一、在樓板、陽臺、露臺、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二、在住宅樓房外檐上增設門窗、拆窗改門或者擴大原有門窗尺寸;三、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樑、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改變用途影響鄰里生活
《條例》規定,隨意改變房屋用途,不但有可能危及房屋安全使用,往往影響相鄰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鄰里矛盾。《條例》禁止將居民住宅樓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爲生產、餐飲、娛樂、洗浴等經營性用房,以防增加安全隱患,損害公共利益。擅自改變整幢樓房用途,容易潛伏不安全因素的,也可能不符合所在區域的規劃功能定位,對城市規劃的整體性和協調性產生影響。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使用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屋所有權人在備案後,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相應變更登記。
修繕責任有具體劃分
《條例》規定,房屋所有人應當承擔房屋修繕責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房屋修繕責任。因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通訊、綠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應當向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書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損壞的,組織施工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予以修繕。房屋修繕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及時修繕,保證房屋結構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修繕時,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者拒絕。因修繕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和設備損壞的,修繕責任人應當給予修復或者合理補償。
改變房屋結構應鑑定
改變房屋結構、增加房屋負荷等《條例》做出如下規定:
1.經批准在房屋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變整幢樓房用途的,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3.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4.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及時對事故所涉及的房屋進行緊急查勘,爲政府處理事故提供依據。相關房屋所有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鑑定,經鑑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5.建設工程的樁基、地下建築物和構築物等項目的施工可能影響施工區域相鄰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區域相鄰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修復或者賠償,並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的使用安全進行鑑定。經鑑定不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繼續使用。
6.房屋所有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進行鑑定。經鑑定沒有安全隱患的,方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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