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刑滿釋放一年後,在天津一家浴池內盜竊財物,被警方抓獲。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從重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32歲的郝某是本市靜海縣農民。2004年2月,郝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2006年8月8日23時30分,郝某在南市某浴池女部更衣室內,採用改錐撬鎖的方法,盜竊更衣箱內的白色挎包一個(內裝現金3100元、瑞士手錶一塊、水晶手鍊兩條)。浴池服務員發現更衣箱被撬後及時報警。警方趕到現場,經偵查將郝某抓獲。贓款贓物已收繳發還失主。
郝某在公共場所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而其又系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再犯罪,繫累犯,法院由此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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