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增加官員委任和續任制度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澳門特區政府將統一公佈所有委任和續任官員的相關資料和委、續任理由,以促進委任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健全發展。
委任資格適當改革
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領導主管人員的委任制,是實行官員問責制的人事制度基礎,由於沿用已久,已不能切合行政現代化的發展需要,因此在委任資格及續約方面要適當改革,着重領導及專業才能、學歷及經驗外,更注重品德操守,提出更嚴格的要求,職務越高要求亦越高。
此外,如有關人員擁有豐富經驗則可免除學歷要求,還會適當改革領導主管人員的任用條件,把委任期延長,以及在續期方面增加一些新的要求,包括於續任期前充分分析及評估領導人員的工作能力。爲了使領導和主管人員更爲專心於本職工作,將更細緻全面地規定“不得兼任”。
她表示,根據現行制度,委任或續任的領導主管如有大學學歷,就不須公佈;如被委任或續任官員沒有大學學歷,但因其專業、經驗、才能等其它因素而獲委任或續任,則需公佈。
比較制度量化能力
她表示,對於官員能力的衡量,除因不同機制之外,不同官員都有不同的評刻方式。特區政府將會在現行制度的基礎上,比較其它地區的同類制度,取長補短,量化官員的能力,在日常工作年度評覈或在委任續任,積極委任和評覈制度。
關於評覈制度,現在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司長辦公室的人員通則是經由第一四/ 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所規範,規定當中有關的工作性質、招聘、職務的執行及終止。該等人員負責協助行政長官及司長制訂和協調政策,就政策的落實、統籌與外界和與其轄下部門的溝通和聯絡。
陳麗敏表示,目前,領導和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人員雖然不需按照現行八/ 二○○四號法律的評覈制度接受評覈,但不表示上述官員不需接受評覈,只是其評覈方式不是該法律而已。兩通則將訂明其評覈方式,包括領導主管的領導階層人員,其評覈方式不只是“量”的評覈,且包括能否對政策的落實等情況。
有關的構思和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待適當時間交到行政會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