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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於1月8號在北京開幕。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持了會議。
《人民論壇》近日刊登文章說,反腐敗亟待制定一部長期穩定、科學有效的專門法律,以使反腐敗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把“雙規”制度納入法制軌道。
文章說,在反腐敗的長期實踐中,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經驗,有的雖然已經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但較爲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則沒有被上升爲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經驗得不到充分運用,或者因爲缺乏規範、制約而在實踐中扭曲變形。比如:舉報制度,“雙規”、“兩指”專案制度,指定管轄、請示報告制度,行賄區別對待制度等等。如果將這些措施和經驗法律化、規範化,將給中國一些特殊反腐敗措施提供法律依據。
以中國的“雙規”制度爲例,“雙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向紀檢部門如實說明自己的問題。這主要是對涉嫌職務犯罪或違紀的官員,採取的一種非訴訟的調查方式,在辦理職務犯罪,特別是貪污、賄賂犯罪的實踐中總結創造出來的,現已基本定型,有了較固定的程序。
其特點是:其一,有一定的強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審查對象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的壓力下交代問題;其二,有一定的靈活性,由於司法機關沒有介入,由紀檢部門主持,立、撤案靈活,既可保護幹部,澄清問題,又可懲治違紀違法官員,維護黨和政府形象。
但文章同時指出,“雙規”最大的缺陷是無法可依。畢竟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而《立法法》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規定。因此,“雙規”面臨兩種抉擇,要麼取消,要麼名正言順的納入法制軌道。
從實踐效果來看,取消是一種消極選擇,正確的選擇應該是嚴格規範,使之法律化。例如將執法主體規定爲反貪污賄賂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嚴格限定案件類別和執行程序等。但這種特別制度不宜擴大到一切刑事犯罪,無法寫入《刑事訴訟法》,只能以專門的《反腐敗法》予以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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