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新人在酒樓舉辦結婚典禮剛開始,酒樓卻因線路故障突然停電,一個小時後恢復供電,暫停的典禮才得以再度舉行。喜宴結束後,“受傷”的新人拒付用餐費,被酒樓告上法院,日前,天津市河東區法院審理後,酌情判決兩新人向酒店支付70%的服務費。
2006年2月27日,張婷(化名)來到本市河東區某酒樓,預訂2006年10月29日下午她與王濤(化名)結婚的喜宴,說好每桌668元,預訂16桌,並支付了1000元定金。
結婚當天,這對新人和他們的親朋好友來到這家酒樓,酒樓內到處洋溢着喜慶的氣氛,下午四點左右,結婚典禮剛剛開始,酒樓卻突然停電。直到一個小時之後,電力部門恢復供電,張婷和王濤才舉行結婚典禮儀式,典禮後婚宴開始,按照新人的要求,酒樓上齊了飯菜,共計9400多元。婚宴結束後,酒樓和新人之間因爲停電沒有及時舉行結婚典禮而產生糾紛,由於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新人乾脆拒付酒樓的用餐費。
於是酒樓一紙訴狀將張婷和王濤告上法院,他們認爲,停電後酒樓立即與供電部門取得聯繫,也將酒樓里正在舉辦婚禮的情況做了說明,對方表示會盡快維修。停電的原因是整片地區的線路故障,屬於不可抗力,與酒樓無關。同時酒樓的服務員也主動採取措施,給飯店每個桌子都點上蠟燭。而且恢復用電後,典禮正常舉行,用餐時間也是正常吃飯時間,停電並沒有給婚宴帶來任何損失。
張婷和王濤表示,因爲結婚典禮時停電,給兩人身心造成了很大傷害,酒樓對此應該做出一個答覆。而且,在停電的一個小時裏,親友們丟首飾、丟菸酒,二人都進行了賠付,也有一定的損失。所以不同意酒樓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酒樓爲張婷和王濤提供了相應的服務,雖然二人的結婚典禮時間因停電被延遲,但是酒樓的服務人員及時採取點蠟燭等補救措施,儘量減小停電所造成的影響,並在恢復用電後按約定給每桌客人上齊了全部飯菜。所以,新人應該支付服務費用。
同時,新人借用酒樓的場地和有關設施舉行結婚典禮,應當屬於服務合同的一部分,由於在結婚典禮舉行過程中發生了停電事故,使得典禮的時間比原定的時間推遲了一個小時,雖然並不是酒樓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原因造成違約的,仍然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酒店應當減收部分服務費用,根據實際情況,法院認爲張婷和王濤應當向酒樓支付服務費的70%,扣除已經交納的1000元定金,二人應當向酒樓支付5600餘元的服務費。
法院認爲,對於少收的費用,酒樓可以與造成停電事故的第三方另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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