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30日凌晨4時許,四川大竹縣公安局接到報案:該縣竹陽鎮萊仕德酒店一名女員工不明原因死亡。在公安機關調查偵破期間,死者親屬與酒店方發生爭執,矛盾激化。2007年1月17日下午4時左右,部分人員與酒店員工發生衝突,引發了打砸燒行爲,引起羣衆圍觀。事發後,達州市委已決定對在此案中組織偵破不力、處置不當的大竹縣公安局長賴勁鬆和在此案中處置不力、負有領導責任的大竹縣委書記王偉停職檢查。涉嫌違規參與該酒店經營的民警徐達祥已被紀檢部門“雙規”。
2005年社科院發表的《社會藍皮書》表明,從1993年到2003年間,中國“羣體性事件”數量已由1萬起增加到6萬起,參與人數也由約73萬人增加到約307萬人。突發“羣體性事件”數量迅速增長,已成爲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2006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羣體性事件,維護羣衆利益和社會穩定。”把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羣體性事件首次寫進黨的重要文獻。
利益受損:羣體性事件的導火索
《民主與法制時報》:有關研究表明,“羣體性事件”往往直接起源於羣衆利益被侵害,在您看來羣體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是什麼?
毛壽龍:直接原因:有一件具有廣泛號召力的事情,引起一些人心理有些想法、有情緒要發泄,正好通過這種行爲來表達,還有就是平時通過比較理性的渠道不能發泄,藉助這件事情就可以聚集在一起。
根本原因:第一,直接相關利益會轉化爲一種比較泛化的正義感。儘管參與人覺得自己是很理性的,但一般的打砸搶者大都有心理的激憤。第二,長期以來,官與民之間關係沒有得到很好的處理。部分官員比較喜歡使用比較強勢的力量解決問題。比如說,處理計劃生育、城管執法、農民工問題喜歡用強硬的手法,處理之後難免有各種各樣的衝突。另外各種不良現象的傳言,媒體報道的貪污腐敗等問題,客觀上也造成了民衆對官員形象的負面評價,並進而可能形成官民之間的心理對立。羣體性事件實際上是長期以來官員和老百姓之間的關係不和諧的極端形式。如果官民之間的隔閡不斷加深必然會在兩者之間出現一個斷層。而一旦有斷層、斷裂就極有可能爆發“地震”了。
王長江:直接原因可能是當地黨羣關係、幹羣關係不和諧,幹部的作風簡單粗暴等原因引起百姓的反感。
根本原因是制度的問題。一方面,黨領導市場經濟是毫無疑問的,關鍵是怎麼去領導。是不是說幹部和商業、經營要有千絲萬縷的利益關係?幹部掌握着公共權力,同時利用公共權力去從事經營,這肯定是不合理的,對百姓也是不公平的。另外一方面,幹部的授權關係不是很清楚。幹部本來應是爲百姓服務,如果在體制上不能形成服務關係,總是居高臨下,必然使幹部對百姓的痛癢不關心,兩眼盯住上面。即便是發生損害羣衆利益的事他也不會有太多的感覺和反應。黨委和政府中的幹部與百姓之間到底是怎樣的聯繫,可能這裏面還有很多值得思考的東西。
《民主與法制時報》:羣體性事件的發生對社會有哪些影響?會不會引起百姓對政府的不滿?
毛壽龍:發生羣體性事件本身就是不滿的標誌,如果處理不好就會引發更大的不滿,進而給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如果處理好,還會爲政府加分。處理不好問題會更嚴重,所以我說不要把參與者當作壞人去消滅。
王長江:這當然會引起百姓的不滿了。現在這種事情不是特別的偶然,也不是極個別的,而是在很多地方都曾出現過的,尤其是出現這種事情的苗頭是存在的,所以還是有一定影響的。
應鬆年:當然。政府的官員有違法的行爲,傷害了公衆的利益,引發羣體性事件。我們一定要引以爲戒,目前各地都有類似的事件。
化解矛盾更需“防疏”並舉
《民主與法制時報》:面對羣體性事件,政府、領導幹部應該以怎樣的思維去處理?
毛壽龍:一旦發生這樣的事情應該採取比較有針對性的措施,比如立即恢復秩序,動用警力維持住秩序。但是一定要理解這些人並不是歹徒也不是暴徒,不能當作罪犯處理、當作敵人去消滅,否則這個事態會更大的。要完善一些相關的制度,官員、政府的行爲要規範起來。法國的經驗是可以借鑑的,法國鄉下也會發生一些羣體性事件,政府是不會把他們當作罪犯抓起來,政府行爲比較規範。培養司法正義的觀念需要我們具體利益具體處理,使事件得到及時、很好的處理,這樣老百姓纔不會把事情積怨在心裏。
王長江:最好的辦法是防止羣體性事件的發生,因爲羣體性事件畢竟是不正常的現象,它表明溝通渠道不暢。作爲一屆政府和黨委應該防患於未然。當然事件發生之後,就要查清真相按法律規定來處理。要依法辦事,依法執政。
應鬆年:一旦發生這樣的羣體性事件,應該公開處理,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接受輿論的監督,沒必要把它隱蔽起來。如果觸犯了羣衆的根本利益,很可能引起羣體性事件,要預見到這種可能性。
《民主與法制時報》:面對羣體性事件怎樣做好善後工作,防止事件反覆出現?
毛壽龍:第一,要把事件本身寫成比較詳細的調研報告,吸取經驗,總結教訓,吃一塹長一智。
第二,要做比較詳細的社會學、心理學以及其他各個方面的研究。沒必要把它封鎖起來。不做研究很有可能事件還會重複發生。政府本身也要做一些研究,鼓勵學者在社會學、心理學、政治學方面進行一些研究。第三,因此引起的利益損害,應該進行賠償。法國發生這樣的事,政府是不需要賠償的,他們都有保險。我國政府應該建立一些賠償機制。第四,對羣衆進行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工作,讓羣衆做一些反思、深度思考,不要有打砸搶的過激行爲。
王長江:應該和百姓建立足夠通暢的溝通渠道。現在可能有很多事情發生都是幹部和百姓溝通不暢,百姓掌握信息不夠全面,幹部又不願意把信息傳遞給百姓,這樣中間就出現了很多隔閡。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具體利益是合法的合理的,必須通過溝通加以協調。
法律是最大的公平
《民主與法制時報》:四川大竹縣發生的羣體性事件,對縣委書記、公安局長停職的處理,是不是意味着未來政府處理羣體性事件的一個趨向?
毛壽龍:對,這樣處理比較好。
王長江:那要看具體的情況。有的地方事情比較複雜,像四川大竹縣的事件比較簡單,就是應該處理的沒有及時處理,結果引起百姓對政府不滿。有時可能是雙方的因素造成的,由於體制本身不健全,信息不對稱,可能百姓會有一些誤解。由此引起的事情,黨委政府可能有一定的問題,對有關負責人進行處理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應鬆年:《公務員法》裏也有這樣的規定,公務人員對違法案件應該查處的不去查處或者不認真查處,那也是違法的。這件事情就對縣委書記、公安局長做出了停職的處理。按照法律規定辦案,這樣做我相信也能夠迅速平息羣體性事件。所謂公平就是要依照法律規定辦案,法律是最大的公平。
《民主與法制時報》:羣體性事件體現出一些基層幹部水平不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強,它的矛頭往往指向與羣衆有直接利益衝突的基層政府,政府應該怎樣解決這一問題?
毛壽龍:這個方面可以對基層幹部做一些培訓。如果緊急的話,比較難處理的事件、發生重大事件可以請些談判專家來處理這種事件。黨員的先進性教育活動應該會有所幫助,不過,它主要還是政策學習作用,起一個輔助的作用。
王長江:從具體的事情本身來說,可能有幹部要提高水平的問題。從更大的範圍來講,可能就不止提高水平的問題了。這就需要設置一種合理的制度,他不提高也得提高,不學習也得學習,不和百姓聯繫也得聯繫,自然就好得多了。
應鬆年:那當然了。對百姓來說,政府工作人員態度就是政府的態度。實際上,這件事情是政府裏面某個人乾的,但是百姓把它看成是政府幹的事情,而不是一個人乾的,不管具體是誰幹的。對百姓而言,政府是一個整體,所以纔有這麼大的權力。政府應該承擔起責任,處理好這種事情。羣衆如果覺得政府的行爲做的不符合法律,可以提出訴訟,還有一些其他的渠道。這一套制度實際上都是針對事發以後的制度,是事後救濟制度。比如說事情發生了,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提出信訪,可以向有關機關提起行政複議、提起訴訟來解決問題,那麼就可以不參與羣體性事件。法律出臺之後要具體實施,不要束之高閣。
四大機制促進社會和諧
《民主與法制時報》:羣體性事件的發生與我國目前構建和諧社會是否有衝突?
毛壽龍:不會有。羣體性事件存在利益的衝突,說明當前社會存在不和諧的問題。近年來這方面事件比較多,更說明建設和諧社會的必要性。
王長江: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去應對羣體性事件是一個和過去不同的思路。只能表明人民維護自己利益的意識越來越強,也就是公民意識越來越強,這是好事。關鍵就是黨和政府如何應對越來越強的公民意識這樣一種局面,這和過去計劃經濟時完全不同。我們並沒有完全學會怎麼去處理這種利益多元化條件下的矛盾。
應鬆年:羣體性事件是和諧社會相反的一面,是不和諧因素。和諧社會不排斥社會中產生的各種糾紛、矛盾,但是產生之後要得到順利的、合理的解決。要防止這類問題發生,一旦產生這個問題,要及時的解決,處理好了也是一種和諧。
《民主與法制時報》:對人民內部矛盾的處理,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要求,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首次提出了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四大機制。在您看來應該怎樣建立這四大機制?
毛壽龍:這個機制是比較長期的。一是,從立法方面,修改一些法律,立法時照顧到各個方面的利益,解決大批量的、規則性的利益矛盾,通過規則去解決。另一個,司法渠道要暢通,讓百姓覺得司法程序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途徑。解決具體的個人之間利益矛盾,行政手段也十分重要,但社會還需要有協調解決機制。
王長江:四大機制的建立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總的來說思路是正確的。因爲這是人民內部的矛盾。替百姓執政總得體現百姓的利益,政府通常總是從全面角度考慮,所以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總是會發生一定的矛盾。另外,權力有時有腐蝕作用,形成一定的既得利益,既得利益和老百姓的利益又會發生衝突,這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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