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6日上午9時,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樂業縣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對樂業縣“3.11”特大爆炸案進行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百色市中級法院一審刑事判決的終審裁定,決定判處被告人粟豔琴、粟多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9時45分宣判結束。10時5分,經驗明正身,粟豔琴、粟多德姐弟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2006年3月11日凌晨1時許,一聲巨響震醒了沉睡中的樂業縣城,城裏的兩棟樓房被炸燬,樓房裏9人被炸死,4人被炸傷。中央和自治區領導對爆炸案高度重視,分別作了批示和指示。經過公安機關四天三夜的奮戰,3月15日上午,爆炸案成功告破,粟豔琴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4月14日百色市人民檢察院向百色中院提起公訴。5月11日,百色中院在樂業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百色市中級法院院長趙建華擔任審判長,百色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周騰出庭支持公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粟豔琴於1991年與冉正高結婚,多年未生育,冉正高爲此於今年3月1日提出要與粟離婚。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冉與租住在樂業縣城一處樓房裏的女青年陳某同居。粟豔琴遂生報復念頭,設法配製了樓房的大門鑰匙。 3月10日上午,粟豔琴叫其弟夫婦粟多德、楊月粉幫找炸藥炸死冉正高,爾後隨冉正高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當天下午粟多德夫婦多方聯繫購買炸藥,最後粟多德找到承包工程的被告人姚福禧,騙說要購買炸藥平整房屋地基,購買了炸藥、雷管和導火索,當晚與妻子楊月粉一起送給粟豔琴。粟多德又幫助粟豔琴把炸藥、雷管和導火索組裝成爆炸裝置,放到一隻竹揹簍裏備好。次日凌晨1時許,粟豔琴揹着爆炸裝置來到出租樓房,用事先偷配好的鑰匙打開一樓大門,將爆炸裝置安放在二樓冉正高住的房門口,點燃導火索後逃離現場。炸藥爆炸後,造成兩棟三層鋼筋水泥樓房被炸塌,住在樓房內的冉正高等九人死亡,陳某等四人受輕傷。
5月29日,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百色中院認爲,被告人粟豔琴、粟多德、楊月粉爲泄私憤,採用炸藥爆炸的手段,在居民住宅樓內實施爆炸行爲,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造成9死4傷的人員重大傷亡和公民私有財產的巨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了爆炸罪,犯罪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被告人姚福禧爲謀取私利,非法買賣爆炸物,出賣的爆炸物被粟豔琴、粟多德、楊月粉用於犯罪,造成人員重大傷亡和財產巨大損失,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粟豔琴、粟多德姐弟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姚福禧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楊月粉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判決四被告人連帶賠償17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59萬多元。宣判後,被告人粟豔琴、粟多德不服提起上訴。2006年12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樂業縣人民法院審判庭,對樂業縣“3.11”特大爆炸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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