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提示:浙江餘姚農民朱利峯家自建了一些房屋,被政府組織人員強拆了。他與政府及職能部門打起了官司,官司最終打贏了:法院認定政府無權組織強拆,終審判決餘姚市政府敗訴,此案被國內法學界稱爲“里程碑式”的判決。
浙江省餘姚市政府大規模的常規拆遷中,像國內大多地方政府組織強拆一樣,幾乎沒有遇到什麼難以克服的麻煩。但這次他們遇到了一個給他們製造麻煩的人,而且,政府及有關部門最終在他面前敗下陣來——寧波市中級法院認定政府組織強制性拆房違法。此案也開創了全國先河。
這個給當地政府製造麻煩的人叫朱利峯,是餘姚市蘭江街道西郊村農民,今年40歲。1月18日,在此案已被炒得沸沸揚揚時,朱利峯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我雖然是個農民,但我是守法的,這近一年半里,我和母親一直在依法維權。”
政府組織幾百人強行拆除
朱利峯家位於餘姚市西石山南路,他家兩側如今還殘留着被政府強拆後留下的廢墟。家裏的正堂牆上貼着許多剪裁報,都是有關他打贏官司的報道及國家相關政策文件等。
朱利峯家是1995年建的二層樓,約376平方米。朱利峯一家三口和母親陳雅仙一起居住。
在這些年城市的迅速擴張中,建房時他家只剩下一點口糧田維持生存。
1997年夏,母親陳雅仙患了直腸癌,住院花了10多萬元,手術後定期化療,巨大的醫療費用一下掏空了朱家家底。
“爲了給母親治病,我們就利用自己家房屋前後的一點口糧田建了200平方米的平房,用來出租掙些錢補貼家用。”朱利峯這樣解釋自己的行爲,“當初建房是沒有經過審批,但我們這裏農村都這樣建房。”
朱利峯所建的房子6間共200平方米平房,他除將這6間房出租開店外,還將自家一樓3間房作爲門店經營,並取得了房管局頒發的房屋租賃登記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納稅。
1999年11月,餘姚市城建委認定朱利峯自建的房屋是違法建築,做出了罰款1800元的行政處罰。
“我們以爲政府已經處罰過了,房子也就合法了。”朱利峯說。他繼續將這6間自認爲已經合法了的房屋出租營業。
2005年夏事情發生了變化。這一年,餘姚市政府規劃建設蘭墅大橋和蘭墅公園,決定大範圍徵用土地,朱利峯家被列入拆遷範圍,並答應給予補償。
朱利峯難以接受政府的補償條件:“我們是商住用房,政府卻按農村住房的標準來補償。我們家這個地段商業用房已賣到每平方米1.6萬元,政府補償每平方米卻是2110元,其中300元還是提前搬遷的獎金,我們當然不能接受。”
2005年8月2日,餘姚市規劃局對朱利峯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朱利峯自建的200平方米房子是違法建築,責令在8月5前拆除。
朱利峯沒有理睬,他認爲自家搭建的房子在1999年就已經處罰過了,如果還要處罰,豈不是重複處罰?
一週後,餘姚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街道工作人員等數百人來到朱利峯家門前,用剷車將朱利峯家搭建的6間房推平。
這天的強拆不僅是朱利峯一家,據當地媒體報道,這一天,強拆戰績顯著,共強拆近千平方米。
望着自家被強拆後的一片狼藉,本來病已有所好轉的陳雅仙再次病倒。朱利峯氣得發抖:“我是被處罰過的,一事不能兩罰,我還是懂點法的,他們這樣做是違法的。”
朱利峯決定打官司討公道,他委託寧波市的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專打行政官司的律師袁裕來代理他的案子。
浙江省國土廳查處非法徵地
2005年8月10日,朱利峯首先起訴餘姚市規劃局,要求撤銷8月2日該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朱利峯認爲,該被處罰的房屋已經在1999年由余姚市城建委處罰過,因而是合法建築,只是應補辦手續,沒有責令其補辦手續是餘姚市城建委的過錯。
由於餘姚市規劃局不讓朱利峯和律師去查,陳雅仙和袁裕來起訴餘姚市規劃局和建設局,要求兩局履行查閱、複製檔案行政義務。
案件審理過程中,餘姚市建設局稱該檔案材料在餘姚市城管辦。陳雅仙發現,餘姚市城管辦拿出檔案材料是20多個案件訂在一起的,且內容已有變動,又沒有現場勘察照片。
餘姚市法院認爲,檔案已經拿到了,訴訟目的也達到了,至於檔案材料不足則是另一法律關係,判決駁回陳雅仙和袁裕來的起訴。陳、袁上訴後敗訴。
於是陳雅仙又起訴餘姚市規劃局,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檔案,但被法院駁回。
讓陳雅仙母子更困惑的是,在這期間,起訴餘姚市規劃局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官司,一審和二審均敗訴。法院的理由是,1999年餘姚市城建委的處罰決定沒有載明具體的房屋位置及面積,朱利峯沒有證據證明1999年的處罰包括了2005年8月2日餘姚市規劃局處罰所涉的200平方米的房屋。
“我們1999年被處罰時就是因爲違章搭建房屋,2005年的處罰還是同一件事,難道我們還有其他建築?”朱利峯哭笑不得。
房屋被強拆時,朱利峯只知道政府要建蘭墅公園,打官司過程中,看到行政機關提供的一系列證據,朱利峯越發吃驚了。
朱利峯家房屋被拆是在2005年7月,拆遷許可證有效期是2004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拆遷人是餘姚市水利局。
“餘姚市政府是先拆遷後批地,前後竟相差兩年。這個拆遷許可證是不合法的。”陳雅仙又把餘姚市國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餘姚市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爲由,駁回起訴。之後,寧波市中級法院也維持了一審裁定。
按照浙江省政府的審批,批准徵用(徵收)土地約36畝,而蘭墅園建設用地達70多畝,其中30多畝顯然是沒有經過審批的。
2005年12月15日,陳雅仙向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舉報這些情況,但沒有結果。陳雅仙又向浙江省政府提起行政複議。在浙江省政府的督促下,浙江省國土廳決定立案調查。陳雅仙遂撤回了行政複議。
然而過了3個月,浙江省國土廳仍未做出處理決定,陳雅仙再次申請行政複議。2006年12月11日,浙江省國土廳做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餘姚市水利局未經依法批准,擅自佔地。責令退還非法佔地,由余姚市政府對退還的土地做出處理;罰款3.4641萬元。
法院判決政府組織強拆違法
2006年4月,朱利峯將餘姚市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2005年8月9日餘姚市政府對他家的平房強拆行爲違法。
“根據法律規定,對違法建築的拆除,應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在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政府組織強拆是違法的。”朱利峯說,“即使我家房屋是違法建築,但這也不意味着政府就可以強拆。”
餘姚市政府稱,《寧波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處理辦法》規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建設工程進行查證和認定,並依法做出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的決定。對不按期拆除的,市及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制拆除。”因此該具體行政爲合法。
寧波市的那個規定,是寧波市政府2001年通過的一項地方行政規章。
同年7月4日,餘姚市法院一審判決朱利峯敗訴。朱利峯不服,上訴到寧波市中級法院。
寧波市中級法院認爲,《寧波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處理辦法》不能作爲餘姚市政府證明實施強制執行行爲合法性的依據。
2006年12月26日,寧波市中級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定餘姚市政府強拆違法。
朱利峯拿到終審判決書很興奮:“一家人都不敢相信這是真的。”
“在此之前,我代理的餘姚市民告官案件從來沒有贏過,這個結果很意外。”袁裕來律師抑制不住內心的喜悅。
“法院壓力很大”
此案引起法學界的高度關注,稱這是一“里程碑式”的判決。法律界人士認爲,在本案中,政府的兩點行爲頗引人關注:第一,政府無權組織強拆違章建築,政府不具備執行主體資格卻強拆,這種做法在實踐中十分普遍;第二,依法行政,必須注意上級規範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目前,由強拆而引起的糾紛較爲普遍,其中職能部門不依法行政是引起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寧波中院的判決可謂是敲了警鐘,對於促進政府機關依法行政具有警示意義。同時它還顯示:法院如何堅持獨立審判、依法審判,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大問題。
有專家認爲,法院的判決也彰顯了程序正義的價值。程序正義的價值就在於它能夠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我們強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首要的就是要尊重程序。
朱利峯似乎感受不到國內法學界對此案關注的熱情,1月18日,朱利峯家與往常一樣沒有發生多大變化,在今年1月1日投入使用的穿過姚江的蘭墅公園邊,朱利峯家唯一的二層樓房十分顯眼。據介紹,蘭墅公園是餘姚市目前最大的市民公園。
“名義上贏了官司,告倒了政府,但實際上沒有得到一分錢的賠償。接下來,我們自己住的房子也會保不住,早晚會被拆除。”朱利峯擔憂着。
1月19日,寧波市中級法院有關負責人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表示:“法院壓力很大,不便發表意見。”
法院的判決也令餘姚市政府十分尷尬。餘姚市政府法制科負責人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說:“法院的判決我們無話可說,但如何執行?房子已拆了,恢復原狀不可能,執行什麼?我們也沒有頭緒。”這位負責人接着說:“具體的問題可能是賠償問題,可是判決書上沒有明確如何操作,比如法院可以責令政府限期做出什麼行爲?否則我們不可能主動去做出什麼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曾於2003年公佈《關於審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行政機關或拆遷人違反法定程序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除應當賠償被拆遷人實際損失外,還應當支付被拆遷人實際損失1%以上3%以下的賠償金”。
在幾經徵求意見之後,這一規定草案的第15次修改稿曾在2004年被送交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三部門徵求意見,但之後一直沒有進展。
到目前爲止,《寧波市違反城市規劃建設處理辦法》還在發揮着效力。但2006年3月29日寧波市人大通過的《寧波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中規定,除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
1月18日,朱利峯告訴記者,他正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訴,要求浙江省高院撤銷餘姚市規劃局在2005年8月2日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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