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要求,昨天天津市物價局公佈了本市多次出臺的收費優惠政策。近年來,爲減輕農民負擔,減輕企業負擔,鼓勵就業、再就業以及減輕困難羣體負擔,天津市出臺了多項收費優惠政策,本報爲您摘取了大部分政策。市物價局在此提醒您,如果您發現或遇到這些與市民生活或企業經營息息相關的收費優惠政策不認真執行的,請撥打12358進行舉報投訴。
減輕農民負擔的收費優惠政策
農村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免收學雜費
市政府以津政發[2006]25號文件明確規定了“兩免一補”政策。要求從2006年春季學期起,天津市有農業的區及各縣,義務教育階段的公辦學校免收學雜費,免費爲貧困家庭學生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簡稱“兩免一補”)。
農民進城務工3項收費被取消
1、市物價局、財政局下發的《關於取消外來務工人員有關收費項目的緊急通知》(津價費[2002]114號),取消流動人口管理費、招用流入勞動力管理費和招用流入勞動力調節費等3項收費。降低暫住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由每人每證8元調整爲5元。2、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發文,要求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免費爲求職登記的農民提供職業介紹服務,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解決。
鼓勵就業、再就業的收費優惠政策
下崗職工、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能享這些優惠政策
1、市物價局下發《關於降低職業介紹機構個人存檔收費標準的通知》(津價費[2005]25號),降低了各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收取的個人委託保管檔案並接轉勞動關係(簡稱存檔收費)收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5元降爲每人每月10元。
2、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發文,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凡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5年年底前核準免交收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且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後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免交的收費項目具體包括:①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營合同鑑證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②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③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④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⑤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鑑證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⑥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⑦在我市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免交技術監督部門收取的組織機構代碼、卡(IC)收費;⑧衛生部門收取的衛生防疫防治收費、健康合格證工本費;⑨市政部門收取的城市佔道費。
減輕企業負擔的收費優惠政策
減免企業“三改”過程中有關收費政策
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發文,對企業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的有關收費給予減免,包括:
1、降低國家機關的登記、訴訟等收費標準。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註冊變更登記費標準由每件100元降爲每件50元。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商標變更登記費標準由每件800-1000元降爲400-500元。③稅務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書、土地登記證書每證均爲10元。④企業已有房屋產權證書的,建設(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只能收取由建設部統一監製的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每證10元,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勘察丈量登記費等其他費用。
2、供水、供電單位和郵電部門爲企業辦理水、電、通信等過戶手續,免收過戶手續費、開戶費。企業不增加用水、用電,不要求供水、供電單位進行管網改造的,供水、供電單位不得向企業收取增容費。
3、對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如資產評估、驗資、審計、信用評級、產權交易、公證、職業介紹等),要在規範收費行爲的同時,適當降低中介機構對企業的收費標準,對特別困難的企業,尤其是破產企業,要實行緩交或免交。
減輕企業負擔的收費優惠政策
1、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於調整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收費標準的通知》(津價費[2005]54號)規定,下調公路客運附加費收費標準,貨運車輛定額收費標準由每月每噸42元調整爲28元,客運車輛定額收費標準由每月每座位50元調整爲25元;按旅客乘車裏程計徵的客運附加費由每人公里0.02元降爲0.01元。
2、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於規範機動車輛通行證等收費標準的通知》(津價費[2005]49號)規定,對機動車車輛通行證(班車證、臨時通行證、三超證、正式證)收費標準統一規範爲每證5元。
3、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於降低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的覆函》(津價費[2006]246號)規定,稅務登記證正本每證由28元下調爲3元,稅務登記證副本每證由15元下調爲7元,其中:內頁3元、封皮4元;取消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收費項目。
4、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發文,取消和停收審覈版權貿易合同登記費(新聞出版局)、事業單位登記費(民政局)、特種行業許可證工本費(公安局)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53項。
5、市物價局《關於規範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津價費[2005]45號)規定,取消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17項。具體是:養路票證塑封技術處理費(市政局)、工藝美術品攤羣市場服務費(文化局)、文物出境鑑定手續費(文化局)、版權糾紛受理和處理費(新聞出版局)、書報刊審稿費(新聞出版局)、計算機病毒技術處理費(公安局)、使用計算機提供人口信息服務費(公安局)、發還自行車、三輪車保管費(公安局)、經濟護衛服務收費中自建護衛培訓費(公安局)、110自動化報警系統聯網維護費(公安局)、存在業管理費(公安局)、勞動防護新產品《安全鑑定證》(技術監督局)、工商系統諮詢服務收費(工商局)、水文專業有償服務費(水利局)、調房申請單工本費(房管局)、專利糾紛調處費(知識產權局)、醫療保險卡收取臨時補卡工本費(勞動局)。
減免城鄉生活困難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綜[2004]8號)規定,市財政局、市物價局發文,對城鄉生活困難居民減免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具體包括:-對農村五保戶、農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當年國家確定的絕對貧困線以下的貧困戶、領取政府定期救濟補助的特困戶,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領取國家定期撫卹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在其初次申領和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免收工本費。-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以及其他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減半徵收工本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