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交車司機在乘客下車過程中突然關閉車門,將一名女乘客擠成肋骨骨折。因司機和公交公司是僱傭關係,以往針對此類案件,天津市法院多判公交公司承擔責任。但河北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進行審理後,卻判決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該司機存在重大過失。
2006年4月的一天,年逾五旬的王女士乘坐公共汽車外出。當車行駛在河北區十字街站時,王女士起身下車。但就在此時,讓她想不到的事發生了,車門突然關閉將其擠傷。當天被送到醫院後,王女士並未查出骨折,但數日後,經醫院診斷,其爲右側第6肋骨“不全骨折”。治療期間她共花去醫療費近5600元。同時醫院爲其開具了88天的休假證明,在此期間單位扣除其工資6200餘元。
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女士將某公交公司和肇事司機告上法庭。她在庭審中表示,當時司機突然關閉後車門,將她擠傷。現起訴要求被告某公交公司和肇事司機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年終一次性獎金等各項損失近1.5萬元。某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如果需要賠也應由司機個人賠,公司不予承擔。
肇事司機表示,當時他見沒人下車才關的門,根本沒擠着王女士。事發後,他是出於人道才帶王女士去的醫院,而且當時醫院並未診斷出王女士骨折。該司機說,王女士當天的醫療費300餘元都是他付的,而且他還給了王女士打車的費用。王女士在事隔15天之後才查出骨折,這說明她沒有積極檢查,擴大了損失。該司機最後表示,自己是職務行爲,如果非要賠也應由公司承擔。
到底是公司賠償?還是司機個人賠償?法官經審理後做出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司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未等乘客安全下車便關閉後門,造成王女士被擠傷。對該事實,司機在給王女士寫的字據及派出所的筆錄中均已證明。關於王女士所提年終獎金之事,因目前尚未發生,法院不能支持。王女士的傷情是被告方所爲,因此王女士“合理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考慮該事故是司機在履行職務時出現重大過失造成的,因此司機應承擔王女士的經濟損失,某公交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爲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爲“從事僱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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